中消协第二场315网上辩论会实录

浏览:24527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6-4-19 23:55:15
中消协第二场315网上辩论会实录

  
  3月10日10:00-11:30,中消协和新浪网独家合作,举行第二场3·15网上辩论会。

  2006年3月10日10:00-11:30,中消协和新浪网独家合作,举行第二场3·15网上辩论会,话题:商场返券打折对消费者是否有利?以下为辩论会实录: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是网上3·15,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和新浪财经共同举办的网上辩论会的第二场,辩论的题目是商场返券打折对消费者是否有利。

  首先介绍一下参加今天辩论会的嘉宾,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的皮剑龙律师,他将代表消费者的立场,他的观点是商场返券打折对消费者是不利的。我们还请到了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的倪海涛律师,他认为商场返券打折对消费者是有利的。我们还请到了工商大学市场营销系教师黄桂芝。

  我先简单介绍一下这个话题的背景情况,返券打折之风从90年代末从东刮到西、从北刮到南,到目前可以说无店不打折、无时不打折,表面上看消费者对此乐此不疲,商家对此情有独钟。很多消费者对这个问题产生了质疑,商场的返券打折对消费者是不是有利呢?我们现在首先请正反两方面的律师就这个问题展开一个辩论。我们第一个辩题就是商场打折返券的促销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

  皮剑龙:各位网友上午好,很高兴在这里就商场返券打折是否有利于消费者的话题进行辩论。

  我的第一个观点认为商场返券打折对消费者没有太大的利处。首先从法律规定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价格法,确实有这样一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享有一些权利包括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政府指导价规定幅度内制定价格,还有制定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试销价格。但是第14条同时规定了有些行为是禁止的。最重要的一条是第14条第4项规定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这些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我觉得法律上对商场的经营活动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是我们的法律对商场的返券、打折的行为又规定的不是很明确,这种不明确又导致了商家在经营活动中无法可依,无法可依造成了一个结果,就是天天打折、时时打折,借任何时候来进行打折。

  关于这种打折返券的经营,我认为它应该有一个法律的规定,这首先是我们国家法律的一种缺失。对这个问题我做了一些了解,在许多国家对打折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比如说在意大利、英国、奥地利等欧洲国家的法律规定一年只能打折两次,通常在每年的2月和8月,而且还规定打折的商品的基本价格,必须是商品在过去几个月内的平均价格。

  这个法律规定是有时间限制的、有价格规定的。它还规定打折的期限、商品的折幅不符合打折的情况都有规定。法国也有一种法定打折期,也是规定一年两次,一般第一次是在圣诞和元旦前后,还有一次是七月的夏季打折期。对于打折的期限也是有规定的,一般为一个月。德国也有法律规定,一年也能打折两次,它是叫做夏季抛卖、冬季甩卖,对时间限制一般是两个星期,对降价幅度也有限制,不能超过50%、60%。既然法律有规定就可以监督。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不完善,就给商家造成了随时打折的环境。实际上时时打折、处处打折、经常打折实际上等同于没有打折。所以我认为从法律上讲,我们国家的法律不完善对打折问题首先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不公平,是法律上没有保护。

  倪海涛:我个人意见认为商场打折返券是一种合法的经营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给对方折扣,经营者给对方折扣必须如实入帐。这一规定看商场打折返券行为是经营者自主经营的一种方式。这个经营行为实质上并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是经营者竞争的时代,经营者通过返券使消费者在同一个经营者处或者同一个商场买到更多的商品,同时使经营者的总体利润不下降,在此时消费者是能够享受到实惠的。经营者只是通过返券,对消费者买不同商品时的购买地点,在消费者自愿的情况下附加了合理的限制,这是法律所允许的。对一件商品,消费者从自身的利益考虑,总是希望价格能够降到最低,而经营者总是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在这样的客观状态下,我个人认为坎价返券的行为引起消费者的不理解也是正常的。

  北京工商大学市场营销系黄桂芝副教授:从刚才两位的发言当中我们看出这一点,我们国家现在有一些法律的规定允许商家自主定价。在自主定价过程中也允许通过明示的方式打折返券,但是我们这里面有一个问题,这个度在哪儿。打折返券的度在哪儿?因为你有了自主定价权,你就在这当中谋取很大的利益,在谋取很大利益的前提下,再返回一些微小利益给消费者。现在法律有规定但是不完善,恰好商家利用了这样一个空缺,既利用了法律的合理性,同时又利用了法律的不完善性。所以带来了今天消费者有怨声,商家自己反而又赢利。

  主持人:刚才正反两方面的辩方都从各自的角度对于打折的合理性发表了评论,特别是黄老师的点评给了我们第一个辩题一个明确的结论,就是合法的、诚实的打折是有合法性的。但是如果以打折为手段,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应该是没有合法性的,那么现在对这种情况法律上还是有缺位。

  下面我们进入第二个小辩题,现在从全国流行的返券打折的现状来看,我们从元旦到春节、到情人节、到三八节,再到3·15,我们都会看到众多的打折促销活动,这当中消费者是不是能够得到真正的实惠。现在商场的打折行为,在哪些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在推出这么多的打折活动中,真正的受益者是谁?我想就这个问题请正反两方面的辩方再进行辩论。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皮剑龙律师:主持人问的这个问题非常好。确实热衷于打折的、热衷于返券的实际上绝大多数是经营者。从市场的发起者来看也主要是他,我认为返券也好、打折也好,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在监管不利的情况,普遍损害的是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也不排除个别情况、少数情况下对消费者是有利的。

  为什么说对消费者的利益是有侵害呢?我认为有这样几个方面,商场通过打折或者通过返券,我们首先要看到这个商品的实际价格是多少,这是比较普遍的关心。平常一个商店买的这个东西100块钱,打折的时候,变成了原价200元现价五折,其实是没有打折。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是我们监督的缺失。二是我们消费者对进价的调查和认定也是十分困难的,有时也会受到商家的片面宣传的影响,消费者不知道真实价格的情况。

  过去我们也接到一些反映,一个消费者买了一双鞋子很高兴的,原价七八百,现价是一半,回去以后一看,原价就是打折价,这是一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第二个方面的侵害行为是什么呢?很多商家进行打折、返券的时候,往往公示打折商品是不退还、不维修的,附带了一些条件,而且这些条件是很普遍的不是个别的,对于这种不退还、不保修的行为实际上是推卸商家的责任,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害。第三个方面的侵害行为是,特别是返券行为,明面是给消费者让利,但是它附带了很多条件,在时间上、在购买上都有限制,这种限制首先是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的、公平的购物行为,同时商场返券经常诱使消费者进行购买,通过返券行为把消费者引诱到这个陷井里面来,实际上不是减轻了消费者的消费负担,实际上是加大了负担。消费者为什么会买东西,是冲着这个价格便宜,自己花的钱少来考虑,如果仔细算下来消费者是增加了购物费用。

  所以我认为普遍意义上目前的返券、打折等等促销活动,得利的主要是商家,消费者得到的实惠应当是少的,受的侵害是比较多的,是弊多利少。

  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倪海涛律师:商场返券等行为受益者更多的是消费者。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自主选择商品的价格,同时自主选择不同的商家,消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而依据此相关规定,消费者通过比较、鉴别、挑选,完全可以识别同一件商品的实际价格到底是多少。消费者可以据此选择购买哪一种商品。

  下面针对正方的发言发表几点意见,关于商品打折不退还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商品打折不退还是经营者发出的一种要约或者是称为邀请,消费者有进行承诺或者发出要约的权利,经营者并没有牵制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一种自愿的行为。消费者之所以购买商品是因为有自己利益的存在,形成一个完整的买卖关系的整个过程并没有侵害消费者的任何利益。

  主持人:刚才反方的观点可能代表了很多经营者的观点,特别是对于打折商品我做出了不维修、不退还的店堂告示,消费者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接受就可以来买,不接受走开,这是现在很多经营者普遍的看法。

  皮剑龙:刚才反方提到一个问题,有一些店堂告示,比如某些打折商品不退还已经告知消费者,说明商家是没有责任的,对这个问题我持有不同的看法。首先我们要从法律角度来考虑,法律讲究买卖公平,虽然告知了,是没有强行买卖,但是法律有一个规定是公平交易,一般的销售商品,除了非质量上的原因,非质量的打折或者让利,这个让利是你的一种销售策略,这个销售策略并不能排除你为消费者退还、保修等等义务,不能因为告示了免除义务,这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第二点从消费者和商家关系来看,消费者在购物中首先是弱势群体,他对商品的鉴别能力、对实际价格的估计没有那么专业,而商家在这方面因为是专业经营者,是完全了解、知道这个东西的,你首先进行公示,以公示推托责任,也是对弱势消费者的一种不公平。根据广大消费者反映这种条款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条款,说严重一点是霸王条款,是广大消费者非常痛恨的条款,消费者往往是冲着促销手段、优惠的东西去的,结果得到的东西是大失所望,并没有享受到实质的价值的商品,所以商家的这种行为,既是欺骗消费者也是一种霸王条款,是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废止的。也许有人会问,这种条款在目前是一个普遍现象甚至是一个行业惯例,但是我认为这个惯例是不合理的,是不合法的,对于这种不合理、不合法的,对消费者权益产生侵害的所谓商业惯例是应该要打破的,是应该要推翻掉的。

  倪海涛:商品的保修、退还的权利所有者属于消费者,权利是一种可以为或者可以不为的行为,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选择维修也可以不选择维修。

  中消协监督部任静副主任(主持人):现在的打折返券究竟是不是对消费者有利,现在很多东西一上市,新品八折优惠,这是非常常见的。还有返券经常是买200返100,可是到商场一看真正让你买到200的东西非常少,比如你买199、198,千辛万苦的凑足200才可以得到返券。这里有一个网友留言,他说到商场购物,商场说买100返50,问售货员不参加返券可以打折吗?回答是说你要是不参加返券只能打8.5折,这种打折行为是不是一种诚信的表现,是不是违反了我们国家关于价格的明码标价的相应规定。

  黄桂芝:商场打折返券实际上现在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我们从理论上讲,就是利用需求定律进行打折促销,在原有的价格上,利用价格的需求弹性,降低价格促成购买量的增长。商家的销售量上去了,总利润额也上去了,消费者同时在一定的价格上,也就是真实价格基础上打的折的话,消费者可以说是购买到了物美价廉的东西,这是一种正常的打折促销。

  第二种情况是商家处于竞争目的和另外的商家争夺消费者进行打折。在这样的打折,就要拼商家之间的实力,看这个商家的利润空间有多大,在这个空间上拿出一部分利润让给消费者,吸引消费者到我的商店购买,这部分利润是我可以承担起的,这就是有实力的商家可以这样做,他的结果可能是赚足了人气,增加了销售,利润并不减少。在这场竞争当中,如果势力比较弱的企业也跟风进行,他们没有这么大的实力承担利润损失,就可能发生一定的亏损,那么实力不足的商家就导致了损害。这样的情况也属于正常,因为是商家你愿意跟进的,你也可以搞特色经营不用同类方法和你竞争。

  第三种情况就是不正常了,就是带有欺诈性的打折和返券,现在市场反映的无外乎几种情况,一种高标价,在原来实价的基础上,再高标出一段价格,然后打折促销,实际出售的价格比原来的实价还要高,这是一种欺诈行为。第二种情况提高价格,然后按照原来价格出售,刚才已经谈到了都有这种情况,买了商品回去一看里面的原标签还在,原来是多少价格,闹了半天你是虚晃一招。

  还有一种情况不打折、我给你返券,对于返券的使用提出了地点限定、时间的限定,附加条件的限定,这使消费者不能完全利用返券金额。我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件事儿某一手机商场,它的手机返券力度非常大,购买800元以上的手机就可以返500,我慕名而去,到商场去以后发现所返的金额给你提供了24个地方,让你在这24个地方消费,而且这24个地点在北京城东南西北都有,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上每个地点的消费金额是固定的,要这样完成,很多消费者做不到,如果做不到,我们比较理性的就会放弃,如果消费者事先没有查找使用规定,买回来以后才发现上当了。这就是欺诈的。刚才说返券究竟对商家有利还是对消费者有利,我们说要看是哪种情况。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按照经济规律来办事,打折促销,增加商店的销售量,让消费者买到价格相对便宜的东西,这是双赢,既对商家有利,对消费者也有利。

  第二种情况,为了竞争而发生的打折促销活动,这些活动实际上是大鱼吃小鱼的,实力强的占优势,然后伤及实力弱的,因为市场份额是有限的,通过打折就可以得到这个市场。

  第三种情况,商家这样做法不利于消费者,长期来说也不利于商家,靠虚假打折促销,消费者上当受骗一次两次,他慢慢会认识到这个商店是不讲诚信的,在消费者心目中这个商店形象很差,时间长了消费者会放弃这个商家,会破坏商家的信誉和形象。同时第三种情况还有一个害处,还破坏了供应链上的其他成员的合作关系。供应链有些厂家搞打折促销,其实他一点利润都不出,而是把所有让利的责任和利润都压到了厂家身上。要厂家在原有的价格上再降低价格,厂家有时候无能为力,出厂价就得提高,不然根本做不到商家的要求。这样供应链上的合作就岌岌可危了,我是供应商就不愿意给你这个商场提供,我们的合作关系因为你总是吃我的利益,商家总是两头沾,一头沾消费者的,一头沾厂家的,厂家也没有那么多金钱扶植你这个商家,所以供应链的整个关系就会出现破裂,所以今天发现了很多供应商和终端的零售商之间的矛盾问题,这个矛盾现在很尖锐。这就是商场经常搞打折促销带来的恶果。

  同时违法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从刚才讲的几种情况来看,我个人认为从这三种情况来看我们反对的就是第三种情况。目前第三种情况是比较大量的存在,很多网友也给我们提供了他们的一些购物体验,我们也看到一个商场销售全民的宽幅空调被,标价是400元,现价160元,其实原价就是160元,像这种情况属于欺骗性的,我们应该是竭力反对的。

  主持人:假打折对消费者权益肯定是损害的,而且现在这种情况也是比较普遍的。其实从中得到最大实惠的还是商家,消费者更需要的是真正的打折、真正的让利,就是第一种和第二种的打折情况。现在如果市场上第三种的打折处于比较普遍的情况下,我们政府该做什么、政府能做什么。政府是否有必要加强对商业促销行为的监管,现在都讲市场经济了,对企业应该放宽,政府是不是不应该管的过多,政府的这种监管行为是否违反了市场规律,是否和我们发展市场经济的总目标相矛盾呢?

  皮剑龙:针对主持人提出的第三个辩题,我认为政府完全有必要对商业的促销行为进行监管,政府的监管行为并不是一种越位行为,同市场规律并不矛盾。刚才黄老师说了打折行为分成三种,我是比较同意的,无论是哪一种方式的打折,都需要进行监督,有些欺诈性的、竞争性的,竞争性的不能违反竞争法,正常的打折也需要有法律约束。但是现在我们国家现在法律不完整,法律规定过季节性的商品完全可以有一些活动,我认为不论是哪种方式都应该进行管理。

  为什么进行管理?首先还是有一个前提,就是我国法律不完善,现在为什么出现打折泛滥的行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监管失位,视而不见,这种打折泛滥的行为,不光是侵犯消费者的行为,也是对整个商业信誉的一种损害,使整个商业行为变得不规范。同时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商家确实缺少诚信度。老百姓为什么在打折过程中屡屡受到侵害呢,也因为他个人的专业性不强,比如我买电器,很多我不了解,对商品购物的知识和判断的专业化不强也是一个原因。我认为不论是从打折的三种情况还是从各方面看政府完全有必要要进行监管。

  这个监管还要具体化,当前有一些打折有可能物价部门给他盖了章,实际上形同虚设,这个章说明它不是一点没有管,但是它没有实际上的管理。我们的管理对欺诈性打折要严肃查处,对竞争性的打折一定要禁止违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当的打折也不能说逢节日就打折,也要让它规范化,对打折过程中的真实价格,政府部门完全有必要进行监管。市场经济需要商家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但是商家的经营不能违反法律,政府作为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完全有必要对商家的促销行为制定出明确的规范,进行强有力的监管,这样才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保护整个商业的信誉,保护商业运作的正常进行。

  倪海涛:欺诈性只是个别的行为,它同时也是其他经营者反对的问题,消费者过多接触这些行为对经营者将失去信任,其他经营者有会受到损害,所以希望市场加强监管。另外政府加强监管是政府的一项职能,并没有越位,同时政府加强监管并不与发展市场经济相矛盾。

  主持人:正反双方对于打折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欺诈性打折、对消费者权益有损害,都认为政府应该加强监管。我们了解2005年1月北京市出台一个对于商业促销行为的实施意见。我们从年初的一些记录来看,当这个规范意见即将实施的那一段日子,很多商场都做了一些调整,特别是返券式的打折就停止了,要静观情况的变化,但是一年多过去了,我们看到北京各商家的打折情况依然如故。去年05年商务部对于规范促销也有一个指导意见,我们现在就想探讨政府也想开始做,但是情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好转,请几位专家分析一下,目前监管不得力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在哪些方面政府还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从哪几方面把它做好。目前的监管办法是否太软了,国外有什么值得借鉴的经验。

  黄桂芝:政府应该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有时候也失灵,既然有这种现象政府就要进行干预。中国在搞市场经济,就应该是健全法制,健全法制首先要立法,不是说指导性意见,建议你应该怎么做,而是应该立法,规定你必须这样做。为什么北京市出台了关于促销规范的指导性意见、商务部也出台了这样的意见,为什么现在有些商家似乎对这些意见视而不见,为什么他我行我素,原因是只是建议、指导他去做,并没有赋予他必须履行的责任,所以我个人认为必须建立这样的法规,履行法规要求你有这样的责任,不履行要承担惩罚。我们有规定、有执行,你做错了就要付出代价,我们应该有这样的严厉的法律规定,有执法人员、监督人员,观察你的行为是不是符合法律要求。我们发现他违反法律要求的时候,就有这样的部门惩罚他,在有这样惩罚的时候他不会这样继续下去了,我们最高的惩罚是什么,吊销你的营业执照,哪个商家也不敢和这样的严厉惩罚开玩笑。

  现在首先要立法,第二要有人监督执法,执法机构、监督机构都要健全。现在我们所说的软弱,一个是行业自律,一个是建议指导上,行业自律上,商家为了自己利润最大化,所以行业自律方面是可以不管不问的。指导性的意见也没有对惩罚作出严格规定,甚至有一点小规定也不足以让他付出惨重的代价,所以也不起作用,现在问题的症结我个人认为是在法律不健全、执法不严格、监督不到位形成的。

  皮剑龙:除了立法不完善、监督机构监督不力的原因之外,我们现在管理的多头化、不统一化也是一个重要方面。一个商场欺诈的打折、返券行为到底谁来管呢?很多家,有物价的、工商上的、商业的、行业协会的,还有很多,谁都可以管,最后可能是谁都不去管。老百姓反映问题很多,有时候消费者协会在为消费者呼吁这个事儿,但是很少看到主管部门动起真格的,还是非常少,所以机构管理不统一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是不是可以仿照国外一些做法,消费者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东西,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首先要有生产有消费,对消费者的行为都要通过具体的商品购物上体现出来,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部门是不行的,我呼吁建立一个统一的职能部门重点的执法、监督、规范管理。

  倪海涛:政府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为现在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支持政府依法行政,现在出现的现象是比较客观的。我个人认为政府部门需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关做法,制定一套操作性比较强的法律法规,法规希望分工明确,同时落实执法工作人员的责任,加强惩治违法者的力度,只有各方努力最后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主持人:实际上希望政府对于目前的一些假打折、假促销的行为进行规范,并不仅仅是消费者一方面的呼声,其实有很多实在的商家也知道这种打折之风蔓延下去对经营者信誉有严重的损害,据我了解北京一个著名的商业企业就宣布,他原来也搞过打折返券,但是他深知这种伤害,所以宣布不再打折、返券。所以有商家用自己正确的市场定位和诚信的经营赢得了市场。所以还是希望商家把实实在在的利益让给消费者。这里有一个背景材料反映了消费者的一部分呼声,去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和新浪网开展了一个关于消费者眼中的促销行为的网上调查,调查的结果是说消费者还是有一定的盲从性,有近半数的消费者,他们容易中了促销的招儿,有13.7%的消费者说促销商品是我的主要选择,还有5.0%的消费者说只有商家促销时我才购物,28.2%的消费者说商家促销的时候我会购买更多的商品,实际上消费者还是希望能够从打折中获得一些利益,有半数消费者认为现在还存在假打折的情况希望政府加大监管。有八成消费者主张实行国外这种对打折有期限限制的规定。在目前国家的监管尚不到位,消费者还有一定盲从的情况,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请各位专家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

  黄桂芝: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怎么样在打折返券过程中自己维护自己的权益。我想作为消费者首先要理性,为什么说消费要理性。其实消费者存在着个人上的一些容易被商家利用的特点,这个特点就是消费者有冲动性,有时候会受商场环境,受他人比如大家都买打折商品,我岂不是傻瓜,从众心理、冲动特点,都是商家可以利用的消费者的弱点。所以消费者自身首先要理性,不被诱惑所打动,要想这些商品是不是自己目前需要的商品,如果是就去买,如果不是,不要因为便宜就去买。不是你目前最需要的,你购买了以后实际是一种浪费。

  第二个方面消费者力求争取很多的信息,市场经济要做到信息完全对称是不可能的,因为现在的市场结构和市场模式决定了这样的结果,我们尽可能要了解更多的信息,有的消费者到了一家商店说原来买这个商品200多块钱,现在100多块钱,但是他不知道其他商店就是按100多块钱卖的,所以消费者应该通过更多的信息渠道方式了解更多的信息,了解目前这种商品出售的一般价格,大部分商家都出售在什么样的价格,你来确认你所去商场的价格是高是低,是真打折还是假打折。

  第三由于消费者不是商品的专家,不具有各种商品知识,很难对商品的质量作出一个比较科学公正的判断,消费者往往从三个方面来判断商品,一个是从品牌、从厂商的信誉、厂商的规模、厂商提供的商品价格来判断,在这里特别要提醒消费者,千万莫以价格做判断商品质量高低的尺度,现在我们看到了商店就是利用价格工具诱惑消费者,你认为价格很高的东西一定商品好、一定可靠、耐用,那是不一定的,所以不要单纯以价格来判断,这样你在购买商品的时候要考虑其他要素,考虑到厂商的信誉、厂商的形象以及经营者的形象,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定是否在这里购买,这样可能就会减少一些损失。从消费者个人方面应该是从以上三方面做起,当然维护消费者权益,仅仅依靠消费者自己是不够的,消费者在打折返券过程中维护自己利益,自身的力量是不足的,必须还要借助外部力量。

  皮剑龙:我作为一名律师也经常遇到消费者购物过程中权益受到侵犯的信息,这里我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的是在对待打折、返券促销行为的时候,第一对打折的有关规则,店堂的告知必须仔细看清楚,往往商家在宣传过程中采取了一些小伎俩,把打折的问题写的非常大,比如说返券,返券什么时候有用,到什么地方有用,这个是写的非常小,让你非常不注意,这样很容易进入购物陷井,所以消费者购物时首先要对店堂内的打折广告认真阅读,防止进入购物陷井。

  第二,应当货比三家,对信息增强了解。打折商品对商家、对品牌很重要,因为有些信誉度非常好的厂家、有些非常好的品牌,他们的打折可信度高一些,因为他们自身讲究信誉。如果平常这个商家信誉不是很好、产品不是很知名的打折商品可能风险就大一些,价格的真实性相对要少一点。

  第三,消费者购物的时候,一定要做到票据的齐全,首先我们为了将来的维修保养做一些必要的准备,索要发票、索要凭证、索要保修卡、产品质量卡,出现纠纷的时候,出现争议的时候,可以凭这些东西向有关部门反映,当然如果真的出现了购物权益纠纷,消费者也可以找北京的律师帮助一块儿起诉不法商家,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倪海涛:作为经营者一方也希望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当你在商场中看到打折公示时要把内容看的细致一些,商场的返券打折有时候是适应不同的消费群体的。在你购买商品之前,你要决定这样的打折是否适合自己。不要被价格或者是其他一些诱惑诱导。另外购物前也要在不同商场或者不同柜台进行鉴别,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的时代,不同的经营者选择不同的方式销售自己的货物,经营方式也许是各有特色,有的是售后服务好一点儿,有的售后服务相对差一点而,所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候不要只注重商品的价格,还要注重商品的售后服务。

  最后我要强调一点是消费者要理性购物,前面已经谈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你购买商品的时候更要强化一下这个思想意识。另外,经营者也反对假打折、假返券的行为,反对这些行为是消费者的责任也是经营者的责任,我们的目标是共同净化这个市场。

  主持人:刚才正反辩方和专家都给消费者提出了建议,印象特别深刻的首先是消费者要理性购物,第二是购物过程中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给消费者提出这么多要求也是市场不规范的情况下消费者只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才能免受伤害。我们更多还是期待政府在用市场进行调控,如果外部无法做的事情还是需要政府用有形的手加以控制,特别是现在社会整体的诚信度不够高的时候,更需要政府保护广大消费者,保护弱势群体。有句话是买的不如卖的精。所以消费者只能期待政府能够进一步规范商业环境、规范违法的促销行为。我看到新华每日电讯里面有一个呼吁:本分的商家、无奈的供应商、理性消费者应该形成统一战线,让各种隐含价格欺诈的促销无处藏身,从而营造一个良性规范的促销环境。我想这里应该加上政府的有效监管。

  接下来请三位就今天的辩题说一句总结性的话。

  皮剑龙:愿通过3·15活动,使我们的购物环境,越来越优化,使我们广大的商场变成广大消费者的购物天堂。

  倪海涛:消费者是经营者的上帝,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一些违法行为是我们共同要反对的。

  黄桂芝:其实对于正常的打折返券消费者还是欢迎的,我们倒是希望经营者把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营销理念真正落实到实处也落实在打折返券的活动当中。维护消费者权益,经营者责无旁贷。

  主持人:我们今天的辩论就到这里结束,非常感谢三位专家为我们广大消费者提出了这么多观点,提供这么多帮助。谢谢大家!本次辩论会到此结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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