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主题 “消费与环境”

浏览:8465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6-3-15 22:25:51

 

对“消费与环境”年主题的解读

将“消费与环境”确定为2006年的年主题。如何理解这一年主题?又如何围绕这一年主题开展相应的工作?这是我们能否贯彻好这一年主题的关键。为此,笔者就这一年主题的提出及其涵义、贯彻落实所应把握的方面、如何围绕这一年主题开展相应的工作等问题,谈一点粗浅看法,与各位交流。

  第一个问题,“消费与环境”中的“环境”指的是什么?

  毫无疑问,这个“环境”指的是“消费环境”,而不是人们平常所说的环境卫生意义上的环境,当然包括这个环境。所谓“消费环境”是指围绕人们消费活动的周围情况,或者说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赖以存在的外部条件。包括消费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等。中国消费者协会在提出“消费与环境”年主题后,在新闻发布会上,母建华秘书长对这个年主题进行解释时说,这个年主题包括市场环境、生态环境和节约资源三个方面。由此可以看出,“消费与环境”年主题的“环境”与构建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消费环境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这个“环境”所指的、所要求的就是和谐的消费环境。那么,什么是和谐的消费环境呢?所谓和谐的消费环境,是指符合和谐社会特点和要求、与和谐社会相一致、为和谐社会有机构成的消费环境的统称。和谐消费环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应有之义和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而这个矛盾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消费领域体现出来的。因此,消费环境好不好,是否做到和谐,直接关系和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可以这样说,没有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

  第二个问题,“消费与环境”年主题的提出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消费与环境”确定为2006年年主题,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当前消费环境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人们安全健康消费,亟需进一步加以治理。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在消费环境的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消费环境正逐步得到改善。但也要看到,当前消费环境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还很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经常发生;消费者难以获得真实充分的消费信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随处可见;消费者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一些地方还不时出现消费者在购物场所挨打、搜身的事件;在农村,农民的消费环境还不容乐观,假冒伪劣农资、劣质农机损害农民的情况仍很严重;在一些消费领域,特别是服务领域,消费者受损害的问题难以及时得到解决;一些具有独占地位的行业和企业利用其独占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仍相当突出,亟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一些地方消费者反映投诉难、打官司难、取证鉴定难、索赔难、冲破地方保护伞难、找经营者交涉难等等,这些都说明目前我们的消费环境还远未达到“和谐”的程度。为此,就需要开展这样一个年主题活动,通过这一活动,动员全社会加大对存在问题的治理力度,使消费环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谐。

  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消费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用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来推进消费环境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和谐消费环境建设提出的更高标准,就是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指出的:“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这一要求和特征,也是对和谐消费环境的要求和特征,同样适用于和谐消费环境建设。我们应该用这一标准,开展好“消费与环境”年主题活动,用这一标准来衡量和推进消费环境建设,使消费环境建设呈现更高的层次。

  三是,开展“消费与环境”年主题活动,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也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有利于促进消费,使生产和消费实现良性循环;有利于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从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使社会稳定具有更高的内涵和更深的层次;有利于全面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维护。

  第三个问题,“消费与环境”年主题的要求

  开展消费与环境年主题活动,为消费者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笔者认为,其内涵和要求主要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消费的经济环境方面,必须符合“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要求,国民经济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社会商品和服务较为丰富,能够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这是和谐消费环境的基础。没有一定的经济增长作基础,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甚至构建和谐社会就是空的,就是没有物质基础的空中楼阁。因此有专家说,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发展,发展首先是经济发展。贫困是产生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原因。只有不断发展经济,创造更丰富的社会物质财富,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生活才会更加和谐。

  二是,在消费的政治环境方面,必须符合“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要求,即在消费领域,消费者的权利受到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消费法制建设比较健全,并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治国方略在消费领域得到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能得到较好解决和预防,社会公平正义在消费领域得到较好体现;消费者的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充满活力;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得到妥善解决,消费市场和人们的消费生活“安定有序”。

  三是,在消费的文化环境方面,必须符合“诚信友爱”的要求,有一个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社会各方面都关心、重视、支持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排除市场上各种消极因素,使消费者的消费做到放心和无顾虑、无风险。与此同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先进的消费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维权文化得到褒扬,实现科学、合理、健康、文明消费成为人们的追求和时尚。

  四是,在消费的自然环境方面,必须符合“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使消费者的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实现“生态良好”的目标。这是因为人们的消费需要,不仅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文化需要,也包括生态需要。生态需要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对满足人的消费需要,具有极端重要性。生态平衡遭破坏,生态环境遭污染,必然影响人的生存和发展。

  实现上述要求和目标,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出努力:首先,要求经营者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加强自律,向消费者提供符合“放心消费”要求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做有损消费者利益的事,以确保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得到落实。希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加强对经营者的行政监管和规范,在为消费者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中发挥主体的作用,使“消费与环境”这一年主题活动开展地更有力度,效果更好。号召广大消费者积极发挥主人翁作用,积极参与到“消费与环境”年主题活动中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加强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群众监督,主动向消费者协会和有关部门反映商品和服务存在的问题,以促进问题的解决和市场环境的净化。呼吁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支持为消费者营造和谐消费环境的活动,为这一活动鼓劲、助威,特别是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这一活动的宣传报道,为这一活动营造浓郁的舆论氛围,使活动家喻户晓。

  第四个问题,“消费与环境”年主题的内容

  根据前面所做的分析,“消费与环境”年主题所指的消费环境就是和谐消费环境。为此,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们提出营造和谐消费环境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根据和谐社会“民主法治”的目标和要求,推动抓好“民主法治”和谐消费环境的建设。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在加强消费领域的民主法治建设方面所做的工作和贡献,应该说是世人有目共睹的。

  首先,从“民主”方面说,(1)继续紧紧抓住维护消费者的经济民主权利。20年来,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825.35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0.42亿元,较为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经济民主权利;(2)高度重视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生命健康安全是消费者最重要的一项权利,无此便谈不上其他权益,而且是最重要的一项人权。过去,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把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利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调查调解了许多涉及消费者健康安全的投诉案件,如劣质“OK”镜害人、不合格燃气热水器致人死亡、啤酒瓶爆炸伤人及有质量缺陷的汽车导致伤亡事件等;(3)切实落实消费者的监督权利。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这是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能,也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各级消费者协会紧紧依靠广大消费者,动员广大消费者参与,这实际是在落实消费者的监督权利;(4)提升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参与国家有关消费方针政策制定的权利。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各级消费者协会注意把消费者的意见和呼声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或直接提出相关建议,这实际是在把人民群众的意见上达,使人民群众或由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参与到国家有关消费方针政策的制定中去,这是在实现更高层次的民主权利——参与权;等等。总而言之,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在工作中,站在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个高度,大力度地、坚持不懈地全面伸张和保护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在全社会造成尊重消费者权利的有利局面,使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实现,从而相对并逐步改变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成为与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的经营者相抗衡的平等主体,显然,这个“民主”意义和贡献都是重大而深远的。可以这样说,在过去长时期人们的权利意识不强的中国,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启发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从而为推进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服务,这个历史作用怎么估计都不过分。而且,可以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消费者协会在推进国家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的作用会更大、更突出。

  其次,从“法治”方面说,(1)继续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并将此作为一件带根本性的大事来抓。一是继续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消法》《实施办法》。《消法》从1985年开始酝酿到1993年10月31日制定颁布,前后历时八年,中消协和各地协会做了大量呼吁、推动、调研、协调和论证工作,为这部法律的出台做出了重要贡献。二是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地方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法规,在《消法》未出台前,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个计划单列市制定颁布了地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些地方法规直接推动了国家立法,同时,也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消法》制定颁布后,各地协会又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修订原有的《条例》或制定《实施办法》。1999年以后,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消法》在贯彻实施当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于是,一些省市消协又积极提请和配合有关部门再次修改《条例》或《实施办法》。对诸如精神损害赔偿、医疗消费纠纷、商品房买卖、垄断行业的监督等热点、难点问题作了细化、具体化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消法》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这方面工作要继续做下去,并要把它作为一个战略问题来抓。三是继续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针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制定行政规章和单项管理办法。如《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租赁柜台管理办法》、《展销会管理办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据统计,20年来,各级消协共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规章和单项管理办法900多个,为在更具体的领域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提供了依据;同时,对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体系来说,也是很好的细化和补充。不仅如此,各级消费者协会在实践中,还带头宣传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办事。显然,这就为在消费领域实现“法治”和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做出了贡献。所有这些,我们都应当继续做好,并更有成效。

  二是,根据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和要求,推动抓好“公平正义”消费环境的建设。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对照胡锦涛总书记的阐述,可以说,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在促进实现消费领域的“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众所周知,在现代经济关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应是既对立又相互依存的平等主体。但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应有的这种平等的主体地位却往往不被尊重,消费者受损害的情况经常发生,有的还很严重。原因就是经营者处于强者地位,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这就造成了消费者总是处于被损害境地的不公平现象。也正因此,世界各国才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给以特别的保护。这种特别的保护是从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出发,对经营者做出一定的限制,变形式上的不平等为事实上的平等,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交换,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保护弱者”的原则。而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正是践行这一“保护弱者”原则,寻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的公益组织。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通过帮助消费者解决受损害的问题,通过要求经营者履行其法律义务等多种手段和措施,使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这实际就是在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做贡献。因此可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实际就是一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事业,是一项得民心的事业。这是总的说法。这里再举例具体一点说,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在工作中,还对处于最弱势地位的农村消费者给予极大关注和倾斜,在农村建立基层网络组织,开展“为了农村消费者”维权年主题活动等,使农村广大消费者得到与城市消费者一样的维权服务。显然,这也是在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贡献。又如,一些垄断行业凭借其占有的垄断资源所得到的垄断地位,单方面制定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是显失公平的。对这种情况,近几年,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组织进行了格式合同点评活动,向消费领域的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开战,已经和正在促使一些垄断行业修改其格式合同条款。这项维权行动显然是有利于维护、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的。再如,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一些跨国公司及其产品纷纷进入中国。应该说,大多数跨国公司在中国是守法经营的,他们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受到了中国消费者的欢迎。但也有少数或个别的跨国公司为了牟取暴利在中国市场实施“双重标准”,损害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这种情况,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与之进行了斗争,使一些跨国公司改变了这种错误的做法,如“日航事件”、“卡西欧计算器事件”及多起国外品牌电脑售后服务事件等。通过这些工作,使中国消费者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享受到与发达国家消费者同等的商品和服务。很显然,这也是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只不过这种社会公平正义所涵盖的范围更广一些罢了。

  三是,根据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目标和要求,推动抓好“诚信友爱”消费环境的建设。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具体到消费领域而言,主要是体现在诚信的市场环境的营造,让人们有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在这方面,过去,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如1997年,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讲诚信.反欺诈”年主题活动,对市场上存在的不讲诚实信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行为进行了集中的揭露批评;同时,大力宣传讲诚信的先进典型,动员全社会同不讲诚信、欺诈消费者行为作斗争,造成一个讲诚信、反欺诈的舆论氛围。又如,200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年主题活动。活动要求和号召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排除市场上各种令人不放心的消极因素,为消费者建设、建立一种竞争、有序、安全、健康、消费者权益能得到充分保证、消费者能实现无顾虑消费为目标的消费环境。活动明确要求经营者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切实做到诚信经营,不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一旦发生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能及时纠正,消费者受损害的问题能及时得到解决和补偿,等等,这就使诚信市场环境的建设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再如,2004年,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在这一年工作的指导思想上就提出:要“高度重视抓好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为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服务。并据此将当年的年主题确定为“诚信·维权”。提出“把在全社会倡导诚信作为一件带根本性的大事来抓,积极为推进信用体系作贡献。”“要求经营者在经营中必须做到依法经营,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做到货真价实、童叟无欺。坚决摒弃一切失信行为,切实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有这些,都是在为打造一个诚信的市场环境做的努力和贡献。不仅如此,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还根据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经济这样一个客观规律,提出一个似乎平常而又非常重要的理念,即“善待消费者”。显然,这又在诚信基础上使市场环境向“友爱”推进和迈进了一步。所有这些,毫无疑问,都应该继续做下去,为推进“诚信友爱”的和谐消费环境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四是,根据和谐社会“充满活力”的目标和要求,推动抓好“充满活力”消费环境的建设。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在这方面,各级消费者协会所应做的工作和所应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协会组织就是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诞生的,是为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关系,解放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力服务的。从这个角度说,消费者协会组织所从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本身就是有利于“充满活力”的社会机制和氛围的构造的,当然也是有利于“充满活力”的消费环境的营造。再具体一点说,人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和最活跃的因素。消费者协会组织通过自己的工作,使消费者当他作为一个劳动者时,其获得的劳动报酬在消费领域免受损失或得到物有所值或升值的商品和服务,这就保护了生产力中最重要的要素——劳动者的积极性,也保护了消费者“充满活力”的消费积极性,从而为“充满活力”的社会机制和氛围的构建提供了保障和前提。二是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在工作中十分尊重消费者和社会各方面的首创精神,一旦发现“维权”方面的先进典型和经验便及时予以支持和推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社会上涌现了许多“公益维权”的先进典型,如郭振清等。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及时向社会宣传介绍他们的事迹,并以消费者协会组织的名义予以表彰,使他们的行为和精神得到发扬。又如黑龙江省綏化地区的人民法院普遍建立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项审判庭,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诉讼服务;浙江省杭州等地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下设立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机构,打通通过仲裁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有关行政部门和新闻媒体也涌现了不少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报道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还有不少行业、企业真正把消费者当成“上帝”,自觉、主动做好维权工作,等等,对这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消费者协会组织都及时予以表彰、宣传和推广,这就使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在社会各方面的踊跃参与和支持下,不断有所开拓,从而充满生机和活力,使这项事业不断向新的水平和层次提升。三是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在工作中也坚持不断创新,使这项事业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在理论创新方面,近年,先后就“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关系开展理论研究,提出许多中肯的有价值和指导意义的观点和工作思路,使消费者协会的工作能够站在较高的层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和大局开展工作,从而更具思想理论高度和创新性。在实践创新方面,近年,先后推出年主题活动、消费警示发布制度、投诉信息披露制度、格式合同点评、网上维权等。可以说,上述创新性的工作实际就是在践行“充满活力”的要求,也为整个社会“充满活力”做出了示范,增添了推动力和份量。

  五是,根据和谐社会“安定有序”的目标和要求,推动抓好“安定有序”消费环境的建设。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在这方面,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所发挥的作用就更为突出和明显。先就“安定有序”方面说,一是,长期以来,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了大量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这就化解了许多潜在的不安定因素,为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做出了贡献,二是,调解解决了许多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大的案件,如早期的家用电器预售事件,近年的一些涉外投诉事件等。通过妥善调解解决这些重大投诉案件,避免给社会安定造成负面影响。三是,对商品服务实施社会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使消费者能在一个有序的市场环境中进行正常消费活动。再从“社会管理完善”方面说,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一直在努力构建由立法、司法、行政、社会、行业、企业及国际方面协同动作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在实践中,根据消费者保护运动的特点和发展的不同阶段,着力推进相关方面做好维权工作,并努力使这方面工作不断走向完善和更具成效。这些成熟的做法和经验都应继续坚持。在此基础上,还应探索更好的方法为实现“安定有序”的和谐消费环境服务。

  六是,根据和谐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和要求,推动抓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消费环境的建设。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在这方面,各级协会要做的工作主要是:(1)要继续做好为“生产发展”服务的工作。从“生产发展”方面说,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非常注意使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起这个中心。主要做法有:通过对商品和服务实施社会监督,为生产发展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通过向企业反馈信息,帮助企业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通过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消费者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消费观念,从而为启动消费、促进消费、进而为促进生产发展服务;通过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消费方面的政策建议,帮助调整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因素;通过强调、强化消费者主权地位,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从而提高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通过强调、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使市场主体实现正当竞争,进而使市场经济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等等,这些都是在为促进生产发展做贡献。今后应该继续这样做下去。(2)要着力做好为消费者“生活富裕”服务的工作。从“生活富裕”方面说,生活富裕的标志不仅是收入的增加,更重要的是生活质量的提高。在这方面,各级消费者协会从抓消费者教育和指导上入手,帮助消费者择优选购商品和服务;摒弃“重物质、轻精神,重享受、轻发展,重眼前、轻长远”的不正确的消费观念,把消费的着眼点转到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上来;改变“愚昧、落后、攀比”等不正确的消费方式,实现科学、合理、健康消费,等等,这方面有效的做法都应该坚持。(3)要重视探索和研究为生态良好服务的工作。从“生态良好”方面说,2001年、2002年,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先后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绿色消费”、“科学消费”年主题活动,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号召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方面关注生态环境。这是因为人们的消费需要,不仅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文化需要,也包括生态需要。生态需要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对满足人的消费需要,具有极端重要性。生态平衡遭破坏,生态环境遭污染,必然影响人的生存和发展。由于人们对生态环境日益关注,国际上又出现“生态正义”说,其所关心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公平地在人与人之间分配自然资源或分摊生态责任,并进而提出“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的二重向度说。为贯彻这两个年主题,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配套活动,规模、声势和影响较大的有“千万个绿色消费志愿者在行动——大型调查承诺活动”等。活动旨在帮助消费者树立可持续消费、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的强烈意识;倡导和推进节约资源的消费方式,关注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为加强这方面的工作,2004年,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在工作指导思想上又进一步提出要“高度重视引导‘可持续消费’,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服务”。“可持续消费”的目的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1999年7月26日,联合国修改《保护消费者准则》,专门增加了“可持续消费”一节,把关心、关注和推进“可持续消费”,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可以说,关注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今后长时期的工作内容和奋斗目标,作为发展中的中国各级消费者协会组织,当然更是责无旁贷,任重道远。

  第五个问题,“消费与环境”年主题的实施

  一是,要下大力气抓好“消费与环境”年主题的宣传。年主题的宣传要与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宣传结合起来,讲清“消费与环境”年主题所指的“消费环境”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求的消费环境,即“和谐消费环境”。要从推进和谐消费环境建设的高度,内容和要求,来深刻理解“消费与环境”年主题的意义、功能和重要作用,从而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各地协会要把这一年主题运用多种形式,特别是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尽人皆知。

  二是,要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协同作战。“消费与环境”年主题活动是一项造福全社会、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实施的系统、宏伟、艰巨工程,仅靠消费者协会一家是不行的,只有全社会都行动起来,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这就要求我们,要采取多种形式,动员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到和谐消费环境的建设中来,如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实施监督等;要动员新闻媒体,高度关注消费环境的建设,对消费环境建设作广泛、深入的报道,形成一个全社会抓和谐消费环境建设的浓厚的舆论氛围;;要积极提请和参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对市场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使和谐消费环境的建设在行政部门的推动下更有力度和成效;要与行业组织加强联系与合作,以更大的力度推进行业自律,使行业和企业在推进和谐消费环境建设中,表现出更积极的姿态、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动员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和人士,把构建和谐消费环境的建设作为一个重要课题,为推进和谐消费环境的建设提出政策建议,等等。

  三是,要突出重点,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消费与环境”年主题覆盖面广,可以说是自开展年主题活动以来,覆盖面最广的一个年主题。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协会必须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切不可面面俱到,什么都抓,什么都抓不好。当前,消费和消费维权领域发生了许多变化,有许多新的情况,各地协会要紧紧抓住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消费与环境”年主题活动。特别是与消费者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要紧紧抓住。如食品安全问题(含保健食品)、商品房质量及买卖合同问题、装修服务问题、物业管理服务问题、电信服务与收费、金融服务问题、保险服务问题、旅游服务问题、医疗服务及药品价格问题、教育(培训)乱收费问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问题、汽车维修服务问题、一些垄断行业的不平等格式合同及其服务问题、高科技含量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农村消费环境及农资质量、价格问题等等。各地协会可选择一至两个突出问题,重点抓好,抓出成效。在突出重点方面,要继续抓好不平等格式合同点评活动,把推进和谐消费环境的工作向更深层次的制度和规则层面深入。

  四是,要加强学习研究,着力创新。围绕消费环境做文章,对各级消费者协会来说不是一个新课题。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来推进消费环境建设,即推进和谐消费环境建设,则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是一个理论性、实践性都很强的课题,也是一个难度较大的课题。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学习研究,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讲的“六条标准”是什么,怎样理解?这“六条标准”与消费环境建设是什么关系?弄明白这些,我们才能在开展消费与环境年主题活动,推进和谐消费环境建设中,方向更明,信心更强,自觉性更高,工作更有的放矢,进而也更有针对性。在此基础上,活动的方式方法要力求创新,要与以往涉及消费环境的活动有所区别。内容新、形式新,可以相信,“消费与环境”年主题活动一定会搞得更好、更有成效。

  五是,要及时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互相促进。为推动开展好“消费与环境”年主题活动,各地协会有什么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互相沟通交流,以便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对各地协会开展“消费与环境”年主题活动的情况,特别是一些创新做法和经验,中消协要通过《快报》或《简报》及时予以转发,供各地学习和借鉴。各地协会也要注意及时总结这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做好本地的交流和推动工作,同时向中消协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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