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曝光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浏览:3325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6-3-11 22:21:21
今日上午,太原市工商局公布了2005年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及处理结果。
一是梁双杰以假充真销售羊肉案。
个体工商户梁双杰购进的2000余公斤现切涮羊肉,经鉴定实为羊油及其他肉类混合而成,至被查获时已累计销售29460元,被处罚款6万元。
二是省药材公司第二批发部侵犯“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该批发部销售的、标有由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前列康”(普乐安)片,经该公司鉴定均为假冒,被处罚款5.5万元。
三是张丽珍销售不合格电缆案。
工商人员在对张丽珍销售的“宙友”牌、“兆源”牌电缆进行抽样检测时,经有关部门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非法所得3350元被没收、被处罚款48650元。
四是王锐萍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销售汾酒案。
王锐萍购进50箱、价值5.5万元的青花瓷汾酒,在某超市进行促销。经山西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其中27箱为假冒产品。其假酒被没收、被处罚款3万元。
五是省老龄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该公司未经审查,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国家级”等绝对化用语,且宣称的“国家专利产品———生物芯片诊断系统”,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处罚款3万元。
六是王连江无照经营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王连江无照从事酒类经营活动,被工商部门查获时,其库存“五粮液”、“竹叶青”等7个品牌、价值53253元的名酒,经鉴定均为假冒。其假酒被没收、被处罚款3万元。
七是余立华商标侵权案。
个体工商户余立华将伪造的“海螺”牌注册商标标识贴在塑钢型材上销售,冒充该品牌产品出售,被处罚款2万元。
八是廖香琳虚假宣传案。
个体工商户廖香琳在从事“雅阁斯丹特”服装销售时,利用其与英国“雅格狮丹”英文标识相近的特点,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被处罚款1万元。
九是万柏林区鑫涛副食店销售假冒商品案。
该店销售的“李锦记”牌辣酱,经厂家鉴定均为假冒商品,已构成商标侵权。其20件假冒辣酱被没收、被处罚款1万元。
十是山西晋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商品案。
该公司对购进的洽洽香花生和亚玛亚核桃软糖,在已知过期的情况下,篡改生产日期,继续批售。其过期食品被没收、被处罚款5000元。
编后:
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伪造商标虚假宣传……曝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径,令人称快。然而,关于“消费安全”的沉重却是才下眉头,又上心头。因为与侵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与受害者的苦痛相比,罚款、曝光等手段看似严厉,仍显乏力!
熏心利欲胆敢挑战法律尊严,法律何不对以身试法者以致命一击?!
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仅有曝光是不够的。(杨彧 沈又成)
一是梁双杰以假充真销售羊肉案。
个体工商户梁双杰购进的2000余公斤现切涮羊肉,经鉴定实为羊油及其他肉类混合而成,至被查获时已累计销售29460元,被处罚款6万元。
二是省药材公司第二批发部侵犯“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该批发部销售的、标有由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前列康”(普乐安)片,经该公司鉴定均为假冒,被处罚款5.5万元。
三是张丽珍销售不合格电缆案。
工商人员在对张丽珍销售的“宙友”牌、“兆源”牌电缆进行抽样检测时,经有关部门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其非法所得3350元被没收、被处罚款48650元。
四是王锐萍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销售汾酒案。
王锐萍购进50箱、价值5.5万元的青花瓷汾酒,在某超市进行促销。经山西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其中27箱为假冒产品。其假酒被没收、被处罚款3万元。
五是省老龄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该公司未经审查,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国家级”等绝对化用语,且宣称的“国家专利产品———生物芯片诊断系统”,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被处罚款3万元。
六是王连江无照经营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王连江无照从事酒类经营活动,被工商部门查获时,其库存“五粮液”、“竹叶青”等7个品牌、价值53253元的名酒,经鉴定均为假冒。其假酒被没收、被处罚款3万元。
七是余立华商标侵权案。
个体工商户余立华将伪造的“海螺”牌注册商标标识贴在塑钢型材上销售,冒充该品牌产品出售,被处罚款2万元。
八是廖香琳虚假宣传案。
个体工商户廖香琳在从事“雅阁斯丹特”服装销售时,利用其与英国“雅格狮丹”英文标识相近的特点,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被处罚款1万元。
九是万柏林区鑫涛副食店销售假冒商品案。
该店销售的“李锦记”牌辣酱,经厂家鉴定均为假冒商品,已构成商标侵权。其20件假冒辣酱被没收、被处罚款1万元。
十是山西晋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商品案。
该公司对购进的洽洽香花生和亚玛亚核桃软糖,在已知过期的情况下,篡改生产日期,继续批售。其过期食品被没收、被处罚款5000元。
编后:
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伪造商标虚假宣传……曝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径,令人称快。然而,关于“消费安全”的沉重却是才下眉头,又上心头。因为与侵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与受害者的苦痛相比,罚款、曝光等手段看似严厉,仍显乏力!
熏心利欲胆敢挑战法律尊严,法律何不对以身试法者以致命一击?!
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仅有曝光是不够的。(杨彧 沈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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