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工商时报:从资本主义兴起到中国反垄断
浏览:2004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6-10-13 18:22:19
资本主义:从特权垄断到创新垄断
亚当·斯密曾指出:“分工一经完全确立———一切人都要依赖交换而生活,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一切人都成为商人,而社会本身,严格地说,也成为商业社会。”进一步地说,只要有社会分工,就会有交换或者市场。或者说,各种类型的市场,构成了一切商业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石。
即便历史上那些拥有特权的人,也是在交换和分工中获取财富的。拿中世纪西欧自给自足程度很高的庄园主和农奴之间的关系来说。庄园主和农奴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也是一种交换的关系,他们之间也存在一个“劳务买卖”的市场。但是,由于庄园主拥有土地和限制农奴自由迁徙这两大“特权”,这一劳务买卖市场的市场结构与后来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劳务买卖市场的市场结构是不一样的。具体而言,这两种市场在市场结构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由于单个庄园主享有限制其农奴的人身自由的特权,从而垄断了对其农奴劳务的需求,形成一种“特权垄断”,并导致封建社会劳务市场的分割。按照经济学理论,在庄园主垄断了对农奴劳务的需求的条件下,其支付给农奴的工资会低于许多庄园主为争取农奴劳务而相互竞争状态下的工资。而资本主义在西欧农村兴起的过程,就是一个庄园主在面临农奴迁移或者逃亡的压力下,逐渐给予农奴更多自主权的过程;与此不同的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的人身是自由的,他可以自由地选择雇主;当然,雇主也可以自由选择工人。这样,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务市场更加接近完全竞争市场,并趋于全国统一,而工人得到的工资也更接近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工资。
资本主义在城市中的兴起,也是一个打破特权垄断的过程。在中世纪的城市中,行会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垄断组织。行会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卡特尔式的垄断组织,它通过对每个行会会员施加各种约束,来避免会员之间的竞争,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收益。对会员的限制包括规模、技术、经营方式等各方面。不仅如此,行会还严格控制新进入者的加入和抵制来自外地的竞争。因此,在行会制度下,行业内的会员们实际上拥有垄断经营的特权。消除这种特权垄断形式的动力,来自行会内部。根据经济学理论,卡特尔组织是不稳定的。这是因为,参加该协议的每个会员都有动机偏离该协议的规定,卡特尔协议容易被古诺均衡或者伯川德均衡所替代。这是行会在限制竞争方面的作用逐步消失的根本动力。特别是那些在经营能力和技术上具有优势的会员,最有动力来突破行会的约束。事实上,对行会的改革,就是在富裕会员取得了对行会的控制权之后推行的。当然,其行为也得到了城市当局的支持。
可以说,资本主义的兴起,就是一个不断打破那些充斥于封建时代的市场中的各种“特权垄断”、让这些市场趋向完全竞争的过程。这种观念,可以从古典的自由放任主义在英国兴起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成为主流的经济政策观以及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新自由主义兴起中得到佐证。按照经济学理论,垄断降低经济效率,因此,打破垄断就能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这可以解释为什么“资本主义在其诞生一百年间所创造的财富是人类过去几千年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这也揭示了资本主义兴起过程中制度变迁的方向。
特权垄断的消除,将是一个需要持续努力的漫长过程。在现代社会,除了法律明确赋予的特权所带来的垄断外,市场发展过程中也会出现实质性的垄断,即经济学家们通常提及的经济垄断。当一个企业在市场中拥有了垄断位置之后,便可能拥有了一些别的企业无法拥有的“市场力量”。借助这一力量,企业可以享有独特的谈判和定价优势。加尔布雷思就曾经指出,在美国经济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大企业实质上拥有对中小企业进行剥削的权力,而这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力分配的重要特征。这种权力,就是一种借助于对物的所有权而“自然而然地”获得的特权。在今天美国等国家实施的反垄断法,就是以消除这一新形式的特权垄断为主要内容的。
从市场结构的角度看,伴随各类特权垄断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的,是创新垄断的兴起。创新垄断是不同于特权垄断的一种垄断形式,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创新成果享有排他性权利(主要通过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市场支配权力。当代经济增长,就主要归功于各类创新以及人力资本的贡献。
与特权垄断相比,创新垄断的最大特点是,有助于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一方面,从效率角度讲,人类提倡创新垄断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下,生产者享有对其创新成果的垄断,而这一垄断权则会通过诱发创新等渠道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与此相比,垄断带来的静态福利损失往往是微不足道的。但是,特权垄断却不同。特权垄断的最典型特征就是,虽然这类垄断给特权阶层带来了超额经济租,但同时却会降低社会的总福利。因此,从经济学理论角度上讲,只要打破特权垄断,就会增进整体社会福利。在资本主义的兴起过程中,自由竞争替代特权垄断,增进了社会福利,也就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可以说,对社会福利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正是特权垄断和创新垄断之间最本质性的差别,也是为什么前者日趋消亡而后者日渐兴盛的根本原因。
不过,在某些具体情形下,特权垄断和创新垄断并不是那么容易区分的。创新垄断可能会演变成特权垄断。例如,历史上曾经有人获得了“汽车”专利,这意味着,别人要生产汽车,就得向其缴纳专利许可费。这与一些实行行业管制、颁发进入许可证的国家收取进入许可费并无二样。这种专利,本来是一种创新垄断。但是,从后来的发展趋势来看,该项创新垄断妨碍了汽车技术的进一步创新,阻碍了汽车的大规模生产,从而妨碍了社会福利的增进。最终该项专利权被取消了。可以说,“汽车”专利从创新垄断转变成了特权垄断。
另一方面,创新垄断,具有更加公平的一面。
任何人,不论出身,只要其创新的成果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就可以获得对其智力成果的垄断权。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垄断权,是补偿创新者从事创新活动所付出的代价和风险所必需的。而且,一项具体的创新垄断权往往是有期限限制的,还面临着来自其他潜在创新者的竞争。因此,拥有该项权利的人,很难一劳永逸,或者将该项权利无限制地世袭下去。而特权垄断则不然,特权垄断是赋予特定利益集团的一种垄断权,通常具有世袭的特点。
正是由于创新垄断的上述特征,人们对创新垄断采取了宽容和鼓励的态度。因此,可以说,人类社会就是从不断地打破特权垄断、使社会走向“更加公平的竞争”的过程。这种竞争,并不排斥垄断的存在,相反,正是通过各种创新垄断权之间的竞争而实现的。当然,创新垄断本身也可能演变成一种对社会不利的特权,因此,现代社会对其也在采取一些限制措施。
可见,特权垄断和创新垄断这一对概念,侧重于从市场结构的角度来理解经济和社会结构的演化。
对当前反垄断的若干认识
在反垄断这件任务上,中国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既包括了一些发达国家经历了漫长的实践之后才得以解决的问题,也包括了这些国家近来关注的新问题。同时,中国的国情还决定了其特殊性。国情之一,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占据了垄断地位。
为了分析现阶段面临的垄断问题,我们需要先澄清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产权问题和垄断问题之间的关系。
产权问题和垄断问题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便将国有垄断企业的股份转让给私人,或者通过上市让其股份分散化,甚至将其卖给外资,这些企业的垄断地位也不会因此而发生变化,反垄断的任务依然还会存在。换句话说,只要这些企业客观上占据了市场垄断地位,并滥用了其垄断权力,就存在垄断问题,而不管其大股东是政府、居民还是外资。事实上,那些市场份额高的公共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就正是美国反垄断当局特别关注的对象。
尽管产权问题和垄断问题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目前,这两个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产权问题使中国的反垄断问题显得更加复杂。对于如何理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我国理论界的认识依然处于探索中。在理论探索的过程中,免不了对误导性观点的批判。例如,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问题是,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制或者产权变动中,一些国有垄断企业到海外上市了,而反垄断法的出台和贯彻实施,可能会减少这些企业的垄断租金,从而不利于海外投资者。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指出,应该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给予这些海外投资者一笔补偿。其理由是,当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这些公司时,对这些公司的期望主要就是基于这些公司的垄断地位,而不是基于这些公司的竞争能力,因此,当政策变动时,应该对这些外国投资者进行补偿。这一看法,不管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操作上讲都站不住脚。而且,这一观念可能会造成的负面后果是,政府当局可能会在《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上有更多顾忌,而且,一些不希望反垄断制度出台的团体也会找到一个新的反对借口。最终结果是,一项明显有助于增进社会效率的政策(即反垄断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一延再延。
其实,产权问题对垄断问题的影响,更多地体现在产权格局对垄断程度的影响上。当前产权格局,存在着使垄断问题更加严重的可能。例如,作为国有企业的垄断企业,可以享受许多民营企业无法享有的优惠待遇或者拥有后者无法拥有的一些关键资源(如融资优势),这种由于产权性质不同而导致的经营环境上的差异,势必会使得作为潜在进入者的民营企业无法与在位企业展开竞争,往往只能作为市场中拾遗补缺的配角。这无疑进一步助长了在位企业的垄断地位;又如,在长期的计划体制下,国有垄断企业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形成了密切的联系。即便这两者之间的“父子血缘”关系终结,主管部门重新定位成“整个行业的规制者和监管者”,但是,主管部门依然可能是一股维持国有企业现有垄断地位的力量。施蒂格勒就曾指出,在规制过程中,在位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对政策进行诱导,使其对自己更有利,而这种利益往往是通过排斥竞争来实现的。在我国,很难说这一问题不会存在。
可能正是上述种种原因,导致了当前出现了一种似乎令人费解的局面。一般而言,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公有、代理成本高,所以往往竞争不过私人企业。因此,一旦放开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的话,退出的往往是国有企业。但是,在中国政府出台并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三十六条)之后,民营企业依然难以与在位企业展开实质意义上的竞争。这与上述产权格局的影响不无关系。
在这里,笔者要指出的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在产权调整的过程中,来部分地解决垄断问题。例如,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可以将企业的不同部分分别出售给不同的主体。这不仅仅是在股权上的分散,而是意味着对整个企业实体的分拆出售。这样,一个大企业,会分散成为若干业务上相关联的小企业。这些小企业,再想阻止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就困难多了。
我们需要澄清的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是,行政准入问题和垄断问题不是一回事。
目前,政府明文规定,允许民营企业进入所有关键行业。而且,在市场进入上,外资也享有国民待遇。但是,这并不能解决垄断问题。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尽管行政性的进入壁垒消除了,但还存在各种非行政性壁垒,例如在位企业通过有意识地行使妨碍性策略而形成的进入壁垒。
因此,放开行政准入,虽然在建立和实施反垄断制度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绝对还没有达到真正的目标。目前,存在一种倾向,认为反垄断主要就是反对政府对行业的进入限制,或者说反对“行政垄断”。这种观点,乍一看显得很有道理,但是,其实是错误的。这是因为,即便取消进入限制,原有垄断状态下的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也可能根本就不会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经济效率也无从提高。事实上,通过政府来限制其他企业的进入,只是在位企业获取和维持垄断地位的手段之一,如果将反垄断的目标仅仅限定于此,那么,反垄断制度运行的效果势必会大打折扣。
在澄清这两个问题之后,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政策操作上的启示:
(1)不管是不是国有企业,只要该企业利用其市场力量,导致了社会福利的降低,就应该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2)可以在解决产权问题的过程中,同时解决部分垄断问题;
(3)行政性进入壁垒只是被在位企业用来维护其垄断地位的一种手段。因此,在反垄断法中,还需要采取其他各种措施,来促进公平竞争,实现经济效率的真正提高。
接下来,让我们结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垄断形式的历史演变过程,来勾画出中国反垄断法所担负的复杂使命。笔者认为,如何处理特权垄断和创新垄断这两类垄断,也将是中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但是,人们却通常把大部分注意力放在取消行政性进入壁垒上,甚至用“行政垄断”这个词来概括国有企业的垄断问题。不可否认,行政性进入壁垒的取消,确实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当行政性进入壁垒被拆除之后,如何才能真正地消除垄断导致的低效率。
目前,《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三十六条)等文件的出台,已经“放倒”了行政性进入壁垒,但是,许多国有垄断行业的局面并没有出现多少改观。这说明,到了将注意力从行政性壁垒的取消转移到对“特权垄断”和“创新垄断”进行实质性规制的时候了。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上,中国政府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花了几百年时间才完成的事情。而反垄断制度的建设也同样集中体现了这一特征。笔者认为,总体上讲,就反垄断制度的建设而言,主要应当关注三个方面。其一,废除特权垄断赖以存在的一大根源即各种形式的特权。例如,将市场进入的特权赋予少数人,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被废止。而在中国,这种市场进入特权的明文废止,是不久前才发生的事情;其二,防止市场集中导致的垄断,是资本主义国家反垄断法长期关注的主要内容。在中国,随着行政特权的取消,这一问题将成为反垄断的主要对象;其三,防止创新垄断走向过度,是资本主义国家反垄断政策当前关注的又一焦点,在中国这一问题也日益引起关注。
(吴欣望新疆石河子大学经贸学院;
朱全涛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亚当·斯密曾指出:“分工一经完全确立———一切人都要依赖交换而生活,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一切人都成为商人,而社会本身,严格地说,也成为商业社会。”进一步地说,只要有社会分工,就会有交换或者市场。或者说,各种类型的市场,构成了一切商业社会经济运行的基石。
即便历史上那些拥有特权的人,也是在交换和分工中获取财富的。拿中世纪西欧自给自足程度很高的庄园主和农奴之间的关系来说。庄园主和农奴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也是一种交换的关系,他们之间也存在一个“劳务买卖”的市场。但是,由于庄园主拥有土地和限制农奴自由迁徙这两大“特权”,这一劳务买卖市场的市场结构与后来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劳务买卖市场的市场结构是不一样的。具体而言,这两种市场在市场结构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由于单个庄园主享有限制其农奴的人身自由的特权,从而垄断了对其农奴劳务的需求,形成一种“特权垄断”,并导致封建社会劳务市场的分割。按照经济学理论,在庄园主垄断了对农奴劳务的需求的条件下,其支付给农奴的工资会低于许多庄园主为争取农奴劳务而相互竞争状态下的工资。而资本主义在西欧农村兴起的过程,就是一个庄园主在面临农奴迁移或者逃亡的压力下,逐渐给予农奴更多自主权的过程;与此不同的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的人身是自由的,他可以自由地选择雇主;当然,雇主也可以自由选择工人。这样,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务市场更加接近完全竞争市场,并趋于全国统一,而工人得到的工资也更接近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工资。
资本主义在城市中的兴起,也是一个打破特权垄断的过程。在中世纪的城市中,行会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垄断组织。行会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卡特尔式的垄断组织,它通过对每个行会会员施加各种约束,来避免会员之间的竞争,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收益。对会员的限制包括规模、技术、经营方式等各方面。不仅如此,行会还严格控制新进入者的加入和抵制来自外地的竞争。因此,在行会制度下,行业内的会员们实际上拥有垄断经营的特权。消除这种特权垄断形式的动力,来自行会内部。根据经济学理论,卡特尔组织是不稳定的。这是因为,参加该协议的每个会员都有动机偏离该协议的规定,卡特尔协议容易被古诺均衡或者伯川德均衡所替代。这是行会在限制竞争方面的作用逐步消失的根本动力。特别是那些在经营能力和技术上具有优势的会员,最有动力来突破行会的约束。事实上,对行会的改革,就是在富裕会员取得了对行会的控制权之后推行的。当然,其行为也得到了城市当局的支持。
可以说,资本主义的兴起,就是一个不断打破那些充斥于封建时代的市场中的各种“特权垄断”、让这些市场趋向完全竞争的过程。这种观念,可以从古典的自由放任主义在英国兴起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成为主流的经济政策观以及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新自由主义兴起中得到佐证。按照经济学理论,垄断降低经济效率,因此,打破垄断就能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这可以解释为什么“资本主义在其诞生一百年间所创造的财富是人类过去几千年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这也揭示了资本主义兴起过程中制度变迁的方向。
特权垄断的消除,将是一个需要持续努力的漫长过程。在现代社会,除了法律明确赋予的特权所带来的垄断外,市场发展过程中也会出现实质性的垄断,即经济学家们通常提及的经济垄断。当一个企业在市场中拥有了垄断位置之后,便可能拥有了一些别的企业无法拥有的“市场力量”。借助这一力量,企业可以享有独特的谈判和定价优势。加尔布雷思就曾经指出,在美国经济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大企业实质上拥有对中小企业进行剥削的权力,而这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力分配的重要特征。这种权力,就是一种借助于对物的所有权而“自然而然地”获得的特权。在今天美国等国家实施的反垄断法,就是以消除这一新形式的特权垄断为主要内容的。
从市场结构的角度看,伴随各类特权垄断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的,是创新垄断的兴起。创新垄断是不同于特权垄断的一种垄断形式,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创新成果享有排他性权利(主要通过知识产权)而获得的市场支配权力。当代经济增长,就主要归功于各类创新以及人力资本的贡献。
与特权垄断相比,创新垄断的最大特点是,有助于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统一。
一方面,从效率角度讲,人类提倡创新垄断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下,生产者享有对其创新成果的垄断,而这一垄断权则会通过诱发创新等渠道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与此相比,垄断带来的静态福利损失往往是微不足道的。但是,特权垄断却不同。特权垄断的最典型特征就是,虽然这类垄断给特权阶层带来了超额经济租,但同时却会降低社会的总福利。因此,从经济学理论角度上讲,只要打破特权垄断,就会增进整体社会福利。在资本主义的兴起过程中,自由竞争替代特权垄断,增进了社会福利,也就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可以说,对社会福利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正是特权垄断和创新垄断之间最本质性的差别,也是为什么前者日趋消亡而后者日渐兴盛的根本原因。
不过,在某些具体情形下,特权垄断和创新垄断并不是那么容易区分的。创新垄断可能会演变成特权垄断。例如,历史上曾经有人获得了“汽车”专利,这意味着,别人要生产汽车,就得向其缴纳专利许可费。这与一些实行行业管制、颁发进入许可证的国家收取进入许可费并无二样。这种专利,本来是一种创新垄断。但是,从后来的发展趋势来看,该项创新垄断妨碍了汽车技术的进一步创新,阻碍了汽车的大规模生产,从而妨碍了社会福利的增进。最终该项专利权被取消了。可以说,“汽车”专利从创新垄断转变成了特权垄断。
另一方面,创新垄断,具有更加公平的一面。
任何人,不论出身,只要其创新的成果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就可以获得对其智力成果的垄断权。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垄断权,是补偿创新者从事创新活动所付出的代价和风险所必需的。而且,一项具体的创新垄断权往往是有期限限制的,还面临着来自其他潜在创新者的竞争。因此,拥有该项权利的人,很难一劳永逸,或者将该项权利无限制地世袭下去。而特权垄断则不然,特权垄断是赋予特定利益集团的一种垄断权,通常具有世袭的特点。
正是由于创新垄断的上述特征,人们对创新垄断采取了宽容和鼓励的态度。因此,可以说,人类社会就是从不断地打破特权垄断、使社会走向“更加公平的竞争”的过程。这种竞争,并不排斥垄断的存在,相反,正是通过各种创新垄断权之间的竞争而实现的。当然,创新垄断本身也可能演变成一种对社会不利的特权,因此,现代社会对其也在采取一些限制措施。
可见,特权垄断和创新垄断这一对概念,侧重于从市场结构的角度来理解经济和社会结构的演化。
对当前反垄断的若干认识
在反垄断这件任务上,中国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既包括了一些发达国家经历了漫长的实践之后才得以解决的问题,也包括了这些国家近来关注的新问题。同时,中国的国情还决定了其特殊性。国情之一,是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占据了垄断地位。
为了分析现阶段面临的垄断问题,我们需要先澄清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产权问题和垄断问题之间的关系。
产权问题和垄断问题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便将国有垄断企业的股份转让给私人,或者通过上市让其股份分散化,甚至将其卖给外资,这些企业的垄断地位也不会因此而发生变化,反垄断的任务依然还会存在。换句话说,只要这些企业客观上占据了市场垄断地位,并滥用了其垄断权力,就存在垄断问题,而不管其大股东是政府、居民还是外资。事实上,那些市场份额高的公共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就正是美国反垄断当局特别关注的对象。
尽管产权问题和垄断问题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目前,这两个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产权问题使中国的反垄断问题显得更加复杂。对于如何理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我国理论界的认识依然处于探索中。在理论探索的过程中,免不了对误导性观点的批判。例如,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问题是,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制或者产权变动中,一些国有垄断企业到海外上市了,而反垄断法的出台和贯彻实施,可能会减少这些企业的垄断租金,从而不利于海外投资者。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指出,应该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给予这些海外投资者一笔补偿。其理由是,当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这些公司时,对这些公司的期望主要就是基于这些公司的垄断地位,而不是基于这些公司的竞争能力,因此,当政策变动时,应该对这些外国投资者进行补偿。这一看法,不管是从理论上讲还是从操作上讲都站不住脚。而且,这一观念可能会造成的负面后果是,政府当局可能会在《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上有更多顾忌,而且,一些不希望反垄断制度出台的团体也会找到一个新的反对借口。最终结果是,一项明显有助于增进社会效率的政策(即反垄断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一延再延。
其实,产权问题对垄断问题的影响,更多地体现在产权格局对垄断程度的影响上。当前产权格局,存在着使垄断问题更加严重的可能。例如,作为国有企业的垄断企业,可以享受许多民营企业无法享有的优惠待遇或者拥有后者无法拥有的一些关键资源(如融资优势),这种由于产权性质不同而导致的经营环境上的差异,势必会使得作为潜在进入者的民营企业无法与在位企业展开竞争,往往只能作为市场中拾遗补缺的配角。这无疑进一步助长了在位企业的垄断地位;又如,在长期的计划体制下,国有垄断企业与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形成了密切的联系。即便这两者之间的“父子血缘”关系终结,主管部门重新定位成“整个行业的规制者和监管者”,但是,主管部门依然可能是一股维持国有企业现有垄断地位的力量。施蒂格勒就曾指出,在规制过程中,在位企业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对政策进行诱导,使其对自己更有利,而这种利益往往是通过排斥竞争来实现的。在我国,很难说这一问题不会存在。
可能正是上述种种原因,导致了当前出现了一种似乎令人费解的局面。一般而言,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公有、代理成本高,所以往往竞争不过私人企业。因此,一旦放开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的话,退出的往往是国有企业。但是,在中国政府出台并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三十六条)之后,民营企业依然难以与在位企业展开实质意义上的竞争。这与上述产权格局的影响不无关系。
在这里,笔者要指出的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在产权调整的过程中,来部分地解决垄断问题。例如,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可以将企业的不同部分分别出售给不同的主体。这不仅仅是在股权上的分散,而是意味着对整个企业实体的分拆出售。这样,一个大企业,会分散成为若干业务上相关联的小企业。这些小企业,再想阻止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就困难多了。
我们需要澄清的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是,行政准入问题和垄断问题不是一回事。
目前,政府明文规定,允许民营企业进入所有关键行业。而且,在市场进入上,外资也享有国民待遇。但是,这并不能解决垄断问题。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尽管行政性的进入壁垒消除了,但还存在各种非行政性壁垒,例如在位企业通过有意识地行使妨碍性策略而形成的进入壁垒。
因此,放开行政准入,虽然在建立和实施反垄断制度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绝对还没有达到真正的目标。目前,存在一种倾向,认为反垄断主要就是反对政府对行业的进入限制,或者说反对“行政垄断”。这种观点,乍一看显得很有道理,但是,其实是错误的。这是因为,即便取消进入限制,原有垄断状态下的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也可能根本就不会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经济效率也无从提高。事实上,通过政府来限制其他企业的进入,只是在位企业获取和维持垄断地位的手段之一,如果将反垄断的目标仅仅限定于此,那么,反垄断制度运行的效果势必会大打折扣。
在澄清这两个问题之后,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政策操作上的启示:
(1)不管是不是国有企业,只要该企业利用其市场力量,导致了社会福利的降低,就应该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2)可以在解决产权问题的过程中,同时解决部分垄断问题;
(3)行政性进入壁垒只是被在位企业用来维护其垄断地位的一种手段。因此,在反垄断法中,还需要采取其他各种措施,来促进公平竞争,实现经济效率的真正提高。
接下来,让我们结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垄断形式的历史演变过程,来勾画出中国反垄断法所担负的复杂使命。笔者认为,如何处理特权垄断和创新垄断这两类垄断,也将是中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但是,人们却通常把大部分注意力放在取消行政性进入壁垒上,甚至用“行政垄断”这个词来概括国有企业的垄断问题。不可否认,行政性进入壁垒的取消,确实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当行政性进入壁垒被拆除之后,如何才能真正地消除垄断导致的低效率。
目前,《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三十六条)等文件的出台,已经“放倒”了行政性进入壁垒,但是,许多国有垄断行业的局面并没有出现多少改观。这说明,到了将注意力从行政性壁垒的取消转移到对“特权垄断”和“创新垄断”进行实质性规制的时候了。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完善上,中国政府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花了几百年时间才完成的事情。而反垄断制度的建设也同样集中体现了这一特征。笔者认为,总体上讲,就反垄断制度的建设而言,主要应当关注三个方面。其一,废除特权垄断赖以存在的一大根源即各种形式的特权。例如,将市场进入的特权赋予少数人,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被废止。而在中国,这种市场进入特权的明文废止,是不久前才发生的事情;其二,防止市场集中导致的垄断,是资本主义国家反垄断法长期关注的主要内容。在中国,随着行政特权的取消,这一问题将成为反垄断的主要对象;其三,防止创新垄断走向过度,是资本主义国家反垄断政策当前关注的又一焦点,在中国这一问题也日益引起关注。
(吴欣望新疆石河子大学经贸学院;
朱全涛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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