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等行业“霸王条款”越来越多 垄断不反不行

浏览:1962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6-7-3 19:15:17
 电信、邮政、医疗等行业的“霸王条款”越来越多

  山东某市的居民要办理公交智能卡,就必须交纳30元押金。在城市居住离不开公交车,自然不可能退卡,该款实际上被公交总公司长期无偿占用;江苏某市的市民在交纳电话费时,被告知只能用电信运营商指定的工行牡丹卡缴费,否则不予办理……

  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可以选择的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各种“条款”、“规定”也多了起来。特别是在电信、邮政、电力、医疗、交通等服务行业,一些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或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格式合同。这其中有大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由于这些垄断行业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消费者没有充分的选择余地,要消费,便只有硬着头皮接受他们单方面拟订的“霸王条款”。 

  专家认为,当前我国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二是市场垄断行为。

  此外,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还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造成行政垄断。比如,某地方政府出台文件,要求当地零售企业只能销售本地生产的啤酒;某地方政府将市政建设工程指定给某特定企业……

  从发展趋势看,市场垄断的种类和数量会不断增多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随着同行业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企业私下达成协议,通过划分市场、固定价格、限制产量等方式限制竞争,市场垄断行为开始出现。”在前不久的一次研讨会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姜瑞斌说。比如,前些年,重庆市三家氧气生产企业曾通过内部协议,共同抬高了氧气销售价格;浙江温州市的7家燃气经营公司通过协议,在市内各自圈定了“供气范围”。

  “从发展趋势看,市场垄断的种类和数量还会不断增多。”姜瑞斌说。

  “随着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在一些原本竞争充分的领域,可能形成一个或几个占主导优势的大企业、大集团。他们可能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打压其他企业。”比如在石化行业,北京东方化工、上海高桥石化、吉联(吉林)石化等三家企业一度是国内丙烯酸酯仅有的生产厂家,总产量占据相同或类似产品总产量的全部。从2003年开始,在半年时间内,这些企业的丙烯酸单价同时上涨2至3倍,这种大大超出成本的反常提价行为,令丙烯酸下游的高吸水性树脂行业难以为继,导致国内30多家高吸水性树脂企业纷纷倒闭、停产。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垄断的巨大危害在于,通过种种排他性控制,阻止竞争对手(含潜在对手)的进入,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阻碍技术进步,降低经济效率。垄断行为不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不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从1995年到2005年,全国共查处行业垄断案件6073件,行政垄断案件475件。国家工商总局曾连续8年在全国组织了反垄断专项执法活动。但,目前我国的反垄断形势并不乐观。

  自1980年起,我国先后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一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规定。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律框架。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在反垄断执法体制上,还存在执法机关过于分散,存在多头执法、分散执法的现象。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目前我国有权负责反垄断执法的部门还有十几家,很多执法机关就是行业主管部门。这种多头执法、行业主管部门执法的体制,造成执法尺度、标准不一,执法效果受到影响。

  反垄断法草案确立了反垄断三大制度

  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在当前的形势下,对反垄断立法十分必要、及时。

  2004年2月,商务部与工商总局共同起草的反垄断法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经过一年多的反复修改,草案于6月24日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介绍,草案既重“约束”又重“导向”。一方面,草案参照国际惯例,对典型的、世界各国有普遍共识的严重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加以严格禁止;另一方面,针对我国市场竞争不充分、企业竞争力不强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到“宽严适度”,以培养企业依法自主、自律、自强的能力,促进其改进技术、提高质量。

  “草案借鉴国际经验,确立反垄断三大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曹康泰说。

  其一,对垄断协议,草案按照“原则上禁止、有条件豁免”的思路,一方面明确禁止各种垄断协议,另一方面又对某些虽具有限制竞争的结果但在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给予“豁免权”。其二,草案并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但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实施垄断价格、拒绝交易、搭售等。其三,草案确立了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防止经营者通过合并、并购、联营等方式增强市场控制力并最终排除、限制竞争。

  曹康泰说,对于人们普遍关心的行政垄断问题,草案设立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出禁止性规定。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等等。

  为了协调反垄断执法,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草案规定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学、经济学专家组成。

  垄断的三种类型(延伸阅读)

  垄断可分为自然垄断、行政垄断和市场垄断(纯经济性的垄断)三种类型。

  自然垄断是指由于技术等方面因素的制约,由一个或者少数几个企业来经营比更多的企业参与经营能取得更大经济效益的行业所产生的垄断。它通常需要形成一种特殊的网络系统来生产或为消费者提供服务;通常投资规模巨大,投资回收期长,设施的技术专用性强。铁路、邮政、供电、城市公用事业等都具有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特征。

  行政垄断是指依靠体制或政府授予的某些特殊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垄断和限制竞争的状态与行为。在我国,行政垄断往往又与行业垄断相结合,它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背离,对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很大危害。

  市场垄断是指企业通过市场行为在竞争性行业形成的独家垄断或多家垄断。这种垄断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容易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应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禁止。

    《人民日报》 (2006-07-03 第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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