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与教育部官员就新修订的法律答记者问

浏览:2001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6-6-30 21:19:49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记者田雨、杨维汉、张宗堂)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9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教育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负责人,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刚刚通过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刑法修正案(六)的有关情况,回答记者的提问。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良性发展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就经费保障、教育均衡、杂费免除、教育乱收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关于经费保障问题,陈小娅说,按照法律规定,国家首次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一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二是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的使用;三是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关于教育均衡问题,陈小娅说,法律规定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经费、课程、教师、教学质量等。法律还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此外,还对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法律还规定要对特殊学校的学生给予更多关注,要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等。

    关于义务教育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法律规定由国务院规定。陈小娅说,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已对西部农村的所有中、小学生实施免收杂费,两年之内,中部地区农村的免收杂费工作也将全部完成。她同时表示,免收杂费工作,城市比农村的情况更复杂一些,中央财政不可能如同农村义务教育那样,把城市免杂费的工作全部包揽下来,需要地方政府作好充分准备。

    关于乱收费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陈小娅说,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一是教材费,二是作业本费。另外,对一些边远地区的寄宿学生,可以收取一定的寄宿费,但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刑法修正案(六):加大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犯罪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重点就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犯罪的处罚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刑法修正案(六)针对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郎胜说,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体系。

    郎胜说,此次修改,还增加了对一些新的罪犯形式的处罚,比如破产欺诈犯罪、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和有关规定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犯罪等。此外,刑法修正案(六)还进一步总结了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对于一些金融和经济领域犯罪的处罚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构成犯罪的条件,增强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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