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花生油掺杂掺假违法行为之我见

浏览:2145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6-6-29 21:55:55
    近年来,食品行业频频因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食品安全问题现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热点问题,“龙口粉丝”、“苏丹红辣椒酱”等事件还历历在目,人们一次又一次被卷入食品安全的忧虑之中。近期被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了广州番禺友利食油制品有限公司和汕头市潮阳区南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正花生油掺杂掺假事件,因食用油涉及面广而再次将人们卷入食品安全的忧虑之中。

    而对今次事件,广东省质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已及时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等行动,特别加大力度查处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但因花生油的表观特性与其它食用油较难区分且违法企业无证生产及隐藏生产,给监管带来较大难度。

    笔者认为,要彻底规范和整治花生油行业,就必需在对花生油生产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花生油企业监管有效性的同时,严厉查处花生油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尽快完善花生油国家标准对掺杂掺假等方面的规定,使花生油掺杂掺假检验检测更具科学性,同时尽快出台调和油生产标准。

    一、 加大日常监督,全面提高花生油企业监管的有效性
    在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切实做到以下“四个推进”,抓住“四个重点”,全面提高花生油企业监管的有效性:一是普查建档要向全面方向推进,重点完善前店后厂的花生油企业普查建档工作;二是监督检查工作要向提高有效性方向推进,狠抓监督检验覆盖面,重点推进强制出厂检验工作;三是食品市场准入工作要向严格把关、严格证后监管方向推进,重点强化对花生油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监管;四是食品巡查工作要着力于向发现问题方向推进,重点提高花生油企业巡查的有效性。

    二、 提高认识,严厉查处掺杂掺假行为
    因花生油的表观特性与其它食用油较难区分,不同品种油掺在一起,识别起来是非常困难的,引用食用油业内的话就是“油掺油,神仙愁”。所以作为有关执法部门只有提高认识,对花生油的掺杂掺假行为要有更加锐利的目光,具有确凿的证据和法定的程序才能将制假售假者绳之以法。
    在执法过程中,首先,现场检查可以通过简单的花生油辨别方法进行初步识别如闻气味,用一根筷子或者一个小勺,点一到两滴放置手心,搓至手心发热,拿到鼻前闻,就可以闻出浓郁的花生油香味,掺入香精的花生油开始有微微的花生香味,但是随着再次揉搓,这种花生香味会越来越淡。另外结合现场花生油的出厂价或销售价进行初步鉴定,每斤花生的市场批发价大约是两块七,每两斤花生可生产一斤成品的花生油,按这种成本计算的话,成品花生油每斤应在六块钱以上到七块钱或者更高一点,
    其次,对涉嫌掺杂掺假的产品,可采取现场抽样(另外抽取少量样品回来做进一步确认并对所抽批次进行登记确认),利用不同食用油有不同熔点的特性,及时将现场所抽取的少量放进制冷箱(冰箱)做进一步鉴定,熔点是食用油是否凝结的界限点,在高于熔点温度时,食用油会溶化成液态,低于熔点温度则凝结成固态。纯正花生油熔点为5℃左右的,这就意味着纯正的花生油在5℃以下应该产生凝结,而大豆油的熔点是零下18℃,棕榈油的熔点一般在20℃以上。因此在低于20℃而又高于花生油5℃的熔点温度条件下,纯花生油里面如果掺入了棕榈油,就会出现部分凝结的反常现象;如果温度低于5℃而又高于大豆油零下18℃的熔点温度均无凝结或只有少量凝结,则涉嫌在花生油里掺入大豆油。经上述初步鉴定涉嫌有掺杂掺假行为时可对该批花生油进行登记保存,并尽快将现场所抽样品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尽快取得掺杂掺假的法定检验报告。
    另一方面及时对企业负责人、工人等有关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取证,特别注意搜集有关进出货凭证及原料进货单和成品花生油销售情况等证据,掌握原料(花生)进货量及所销售成品花生油数量,通过计算花生油的产出率从侧面取得掺杂掺假的有力证据,从而依法严厉查处花生油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

    三、完善花生油国家标准,尽快出台调和油标准
    花生油国家标准(GB1534-1986)只有对花生油的透明度、酸值、水分等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进行具体的量化规定并且明确其具体执行的检验方法,而对花生油的掺杂掺假只有禁止性规定:“花生油中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精”(GB1534-1986之5.4)。该标准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及检验方法,故应尽快完善花生油国家标准对掺杂掺假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使花生油掺杂掺假检验检测有据可依,使检验报告更具法定性和科学性。
    同时因调和油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食用油,由多种单品油混合,使用单品油的数目不一致,每种油的比例也不一致。因此给花生油掺杂掺假有机可乘,有漏洞可钻,故应尽快出台调和油有关标准,规范调和油生产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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