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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

浏览:3753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19-12-22 22:52:29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简介

单位性质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于1989年11月正式成立。本会为全国性的、非营利的独立社团法人,归口管理部门为国资委。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消费者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又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宗旨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地位、推进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发展。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实物,用以推进保护消费者事业;积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责,正确引导消费。

本会致力于与国内外热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知名人士的友好合作和国际交流。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的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资助和参与商品检验、消费调查和引导消费工作;开展消费教育;资助保护消费者问题研究和宣传活动;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救助受损害的消费者。

凡热心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向该会捐赠资金和实物,不管数额多少,均发予捐赠证书;数额巨大者,将举行捐赠仪式,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实行理事会制,由社会各界著名人士及热心于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单位和代表人物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该会建立了完善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基金管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 地址:北京市阜外大街乙22号 电话:010-68396604

 

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名称: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英文:CHINA FOUNDATION OFCONSUMER PROTECTION,为全国性的社团法人。

第二条 本会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地位、推进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发展为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接受国内外捐赠的资金和实物,用于保护消费者事业。

第四条 本会积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责,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五条 本会致力于国内外热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知名人士的友好合作和国际交流。

第六条 本会接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设于北京西城区阜外大街 乙 22号

第二章 基 金

第八条 本会的注册基金为两佰壹拾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基金来源:

1、 国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捐赠;
2、 国外人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的捐赠;
3、 消费者个人捐赠;
4、 基金存入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以及依法可用于购买有价证券获得的收益;
5、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条 基金的用途:

1、 奖励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 资助和参与商品检验、消费调查和引导消费工作;
3、 开展消费教育和出版消费书籍;
4、 资助保护消费者问题研究和宣传活动;
5、 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6、 救助受损害的消费者。

第十一条 为消费者服务事项:

1、进行市场调查帮助消费者了解市场形势和走向,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商品知识;协助企业分析市场、开拓市场;
2、帮助消费者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消费品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4、支持和参与各种方式的打假活动;
5、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消费者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
6、 热情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
7、 参与为消费者服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二条 本会聘请热心于保护消费者事业的各界代表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十四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1、 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通过和否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3、 审定工作报告和制定工作计划;
4、 审定财务报告;
5、 决定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理事会和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2、在理事会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本会的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4、获得本会提供的国内外信息;
5、享有本会编辑出版的资料、报刊和书籍;
6、 积极宣传本会的宗旨,大力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
7、 积极向本会捐赠保护消费者事业需要的资金的实物。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由秘书长组织协调日常事物工作,副秘书长协助。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4、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章 资 产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基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对资产的管理使用,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日常会计核算要做到及时、真实、准确。会计档案(包括帐薄、凭证、报表等)要完整保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部门的稽查、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物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最终动议,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中国人民银行和社团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中国人民银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上缴国库,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社团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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