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扬:对拆迁等群体性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协调处理

浏览:1593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7-3-29 10:38:36
人民网北京3月28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积极探索行政案件诉讼协调新机制。特别是对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要注意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以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协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有关行政诉讼协调和解问题的司法解释,为妥善处理行政争议提供有效依据。

  肖扬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要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积极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新机制。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凸显,涉及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矛盾和争议,相当一部分反映到行政诉讼中来。有些争议和纠纷矛盾尖锐、情况复杂,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肖扬说,行政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每一起行政案件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因此,行政争议的解决必须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在坚持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统筹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和有效措施,妥善化解行政争议,防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和转化。

  行政诉讼协调处理新机制,对行政审判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肖扬要求,行政审判法官既要有娴熟的司法审查能力,又要具备高超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既要依法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又要善于让当事人正当合法行使权利;既要保证个案处理的公正性,又要注意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既要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善于取得和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

    肖扬:"民告官"案件可异地审判  防止地方非法干预 
  
    肖扬要求,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切实解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行政审判的问题

    该项改革已在浙江等地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正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人民网北京3月28日讯  记者吴兢报道:被公众形象地称为“民告官”的行政审判,将通过异地审理的方式,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表示,人民法院正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行政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专家指出,地方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依赖于本地同级政府,在审理当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难免心存顾虑。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的现象,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相对突出。

    根据这项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原告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指定到本辖区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实行异地管辖。

    肖扬说:“这可以起到用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问题的作用,对于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意义重大。”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此前,这项改革已在浙江等地试行。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介绍,浙江的尝试,始于2002年该省的台州市中级法院。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中院根据就近、方便原告诉讼并有利于减少干预的原则,随机指定某一异地基层法院管辖。详细

  肖扬:让"民告官"不再"告状难"

  有的法院怕得罪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不敢行使司法监督权;一些地方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还没有彻底清除。要切实解决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时受理,导致行政相对人“告状难”的问题

  正在北京召开的第五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谈及“民告官”的“告状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如是说:

  行政诉讼,让公民可以在法庭上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反映了公民法律地位的提高,展示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在当前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下,老百姓打行政官司压力大、难度大。不少群众既对法院是否“官官相护”、能否秉公执法心存疑虑,又对获得公正裁判充满期盼。

  这些年来,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不断增加,司法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预见,人民群众通过“民告官”这一诉讼渠道解决行政争议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深刻认识到,当前行政审判工作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些法院的领导同志,对行政审判工作认识不够,导致少数法院行政审判机构不健全、审判力量不足、队伍不够稳定、审判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有的法院认为行政审判难度大、风险大,怕得罪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不敢行使司法监督权;有的法院明知行政行为违法,却违心裁判,违法办案,矛盾上交;有些行政案件质量还不高,个别案件久拖不结;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非法干预行政审判的现象,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还没有彻底清除等等。

  行政审判中,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一方处于弱势,另一方行政机关则处于相对强势地位,人民群众对于公正的期待尤为迫切。如果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不高,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行政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增加民怨,加剧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甚至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详细
   
    专家呼吁:"红头文件"也应"当被告"
    
    “17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证明,现行的行政诉讼范围客观上限制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也限制了原告的诉权。”

    正在召开的第五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特邀参会的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不无忧虑地说。17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民告官”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

    马怀德认为,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过窄,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处理行政争议均很不利,也难以发挥行政诉讼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他呼吁:“应当在行政诉讼法现有规定基础之上,改革行政诉讼制度,逐步扩大行政诉讼范围,更好地规范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而最为迫切的,是将“红头文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一些被滥发的“红头文件”公私不分,给群众带来困扰,扰乱了当地正常生活,屡屡被媒体曝光:有的县政府迁址后,为了有利新县城招商引资,专门出台政府文件,要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统一在新县城购买经济适用房;有的地方政府下发“红头文件”,指定下属单位喝某一牌子的酒;有的地方规定出租车必须到其指定的部门维修;还有的地方规定下属手机必须用某种彩铃……

    马怀德认为,首先要将这些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避免各类“红头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普遍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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