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认可约束机制 提高认可有效性

浏览:1372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6-12-7 8:38:33
强化认可约束机制 提高认可有效性

近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与会专家指出,当前我国的认可工作已经跨上了集中统一的认可组织平台,认可作为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手段,其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

2006年,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ISO/IEC17011)国际标准要求,参照各国认可机构的通行做法,组建成统一的国家认可体制,我国认可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工作在多个方面取得进展。

截至2006年10月底,累计认可各类认证机构120个,比去年增加11%;累计认可实验室2685个(其中含校准实验室382个,医学实验室8个,生物安全实验室5个),同比增加27%。

认可检查机构72个,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9个,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物质生产者两个;缩小了16个机构的认可范围,暂停50个机构认可资格,注销/撤销31个机构认可资格;签发各类认可证书2000余份。

为提高认可有效性,国家对合格评定机构和合格评定活动建立了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尝试对认证机构实施分类监管。不同的认证机构,认证的质量和产生的风险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目前制订的《对认证机构分类管理方案》,得到认证机构的广泛赞同,计划修订后于年底颁布实施;围绕关注认证结果,关注最终顾客等问题,初步建立起了同认证与认可最终用户间的联络反馈机制。

制定了《对认证机构认可申请的不予受理和认可资格的暂停、撤销说明》,明晰认可红线(撤销认可资格)和黄线(暂停认可资格),增强警示机制。

加大认可监管和处置力度,强化退出机制。对认证发展速度过快、认证小型组织比例较高、投诉较多、在行政专项监督检查和认可监督评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认证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并且加大认可处置力度,强化对不符合认可要求的认证机构的处理和退出机制。秘书处对具有以上情况的少量认证机构进行了事先不通知的突击专项检查,发现有几家认证机构违反认可规范有关要求,认证审核活动的实施与管理不规范或者未按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及时通报证书信息,目前已对4个认证机构实施了专项检查,暂停了两家机构认可资格,根据投诉事实调查暂停了1家机构的认可资格。

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强化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责任意识与风险意识。按照国家认监委有关要求,今年首次披露了向小型组织颁发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占发证数比例高(70%以上)的认证机构名单,在认证机构中引起了震动和高度重视。同时建立了认证组织信息网上查询系统,通过CNAS网站,可以方便地查找到带有认可标志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的信息。

在提高认证有效性的同时,适度拓展认可领域,为顾客提供深层次服务。

目前我国认可机构业务已经涵盖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等三大门类,认证机构认可已拓展到质量管理体系、有机产品认证等八大领域。为了满足认可对象的实际需求,今年还对认可领域进行了适度拓展:一是积极参与中国良好农业规范的认证认可专项研究,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完成,开始正式接受认证机构的认可申请。二是初步完成了医疗器械、航空等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的起草工作,并正在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准备进一步开展工作。三是加快了在商品检验机构、特种设备及建筑工程等领域检查机构的认可步伐,完成了两个标准物质生产者认可试点,继续推动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的认可工作,进一步完善了医学实验室的认可制度。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认可机构的国际地位不断提升。近年来,我国认可机构积极争取在国际认可界的话语权,实质性地参与了国际双边和多边合作交流,已经融入国际认可互认体系,并在国际认可互认体系占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的认可结果已经得到37个签署认证机构认可多边互认协议(MLA)、55个签署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认可国际互认协议(MRA)的国际和经济体的承认,并与亚太10多个国家签署了检查机构相互承认协议,在国际认可界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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