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严惩腐败是维护社会公平之剑
浏览:2234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6-11-1 19:07:59
●腐败是危害人类社会的一个痼疾,直接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全面改革和转型过程中,腐败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尤其严重,不仅影响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健康发展,损害着人民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侵蚀着党群关系,削弱着党的执政地位
●在我国,诱发腐败的制度因素除了公共权力强大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特别值得重视,即在整个社会的财富总量中,以公共资产形式存在的公共财产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果对这些资产不能有效保护并合理分配,那么必然产生公共资源大规模的流失,被私人或少数群体占有,不仅产生腐败,而且会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差距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保障,反腐败重点应该放在解决那些群众最关心、与群众利益关系最密切的领域和问题上,有效地发挥社会的力量和民主的力量,减少甚至切断权钱勾结的渠道和网络,增强社会公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和支持
腐败是危害人类社会的一个痼疾,直接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全面改革和转型过程中,腐败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尤其严重,不仅影响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健康发展,损害着人民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侵蚀着党群关系,削弱着党的执政地位。
在本质上,腐败是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公共资源的私人或个别占有。在现代社会,随着国家管理社会经济职能的增强,公共权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通过各种方式干预这些领域的活动。如果对如此强大的公共权力不能有效制约的话,必然摆脱不了阿克顿勋爵的政治预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我国,由于计划体制的历史,公共权力有着干预广泛的传统。即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起来,但是以项目审批权、资金分配权等为核心的计划体制残余并没有清理干净,甚至在某些领域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因为相关管理部门并不想失去既得利益,以至出现了所谓的“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以及“部门利益个人化”的现象,腐败蔓延到更多的领域,涉及到更多的部门。据2005年的调查,在过去近5年全国反贪侦查部门共查办的17万多件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生的领域已经从过去集中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和金融、海关等部门,逐步扩展到社会各个行业、领域和环节。在以前被人们认为是清水衙门的一些党政部门、教育系统甚至殡仪行业中,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现象也开始抬头。
在我国,诱发腐败的制度因素除了公共权力强大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特别值得重视,即在整个社会的财富总量中,以公共资产形式存在的公共财产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财产包括国有企业、土地、矿产资源、城市公共空间以及大量以各种形式体现的国有资产和资金等。如果对这些资产不能有效保护并合理分配,那么必然产生公共资源大规模的流失,被私人或少数群体占有,不仅产生腐败,而且会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差距。一些经济学家的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不平等的拉大是双重意义上的,既有收入差距的扩大,也有财产分配差距的扩大。而后者的存在很大程度上缘于公共财产分配的不平等或者被少数人占用。有数据显示,从总财产来看,人均财产最多的20%的人口拥有59.3%的财产,而人均财产最少的20%的人口则仅有2.8%的财产。
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公共资源的流失直接破坏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威胁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这具体体现为:
首先,腐败造成了机会和起点的不公平。公平的机会和平等的起点是社会公正的底线。个别人或群体利用公共权力破坏社会竞争的基本规则,并通过侵吞公共资源来获得竞争的优势,从一开始就拉大了社会内部的差距,破坏了社会的基本正义。
其次,腐败也造成了分配的不公平。这尤其体现在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分配上。而分配的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也是现代社会调整收入差距的主要手段。公共权力通过再次分配可以解决市场失效问题,缩小社会差距,并帮助弱势群体。在我国,由于制度的缺乏、监管的不力,少数人或群体通过低价甚至无偿占用公共资源,一夜暴富,不仅造成民愤沸腾,而且威胁着党和国家的威信。
再次,腐败诱发了社会道德的失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腐败分子基本上都是官员。官员作为社会的优秀分子,且掌握和使用着公共权力,遵守社会道德,成为社会表率,无疑是他们的天职。可正如德国哲学家费希特所说:“如果出类拔萃的人都腐化了,那还到哪里去寻找道德善良呢?”中央纪委向中共十五大、十六大提交的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组数据:1992年至2002年的两个五年间,全国处分党员数分别为669300人和846150人,后者比前者增加26.4%;开除党籍数分别为121500人和137711人,增加13.3%;处分县级领导干部数分别为20295人和28996人,增加42.9%;处分厅局级领导干部数分别为1673人和2422人,增加44.8%;处分省部级领导干部数分别为78人和98人,增加25.6%。腐败官员数量的增加虽然彰显出中央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但也说明了腐败问题的严重。
最后,腐败的存在和不断产生侵蚀着社会信任的建立。和谐社会也是信任社会。只有相互信任才能把社会不平等控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并减少社会内部以及社会与国家的矛盾。然而,由于腐败的存在,不仅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存在着怀疑,而且各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部门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猜疑,彼此都担心对方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这种不信任造成了两个严重后果,一个是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不服从,另一个是政府内部政令执行的不通畅。
党和政府长期重视反腐败问题,并把它提到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提出要通过制度建设来遏止腐败,并且总结出许多宝贵经验,值得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和深化。这些经验包括:从运动式反腐败转变为用制度来遏止腐败;从建立反腐败体制框架转变为重视制度细节、有效地落实制度;从体制内反腐败转变为体制内监督与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并举;从重点领域和行业的反腐败转变为全面的反腐败;从国内反腐败协作走向国际反腐败合作;从约束官员行为走向提升官员素质,加强道德建设,实现自我约束。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保障,反腐败重点应该放在解决那些群众最关心、与群众利益关系最密切的领域和问题上,有效地发挥社会的力量和民主的力量,减少甚至切断权钱勾结的渠道和网络,增强社会公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和支持。
在反腐败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提醒自己,一定要珍惜现有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不能让腐败破坏掉改革开放的大好局面,因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总体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理解,才使我们能够在一个宽松的环境中解决腐败问题,并从容地构建反腐败制度。我们一定要有紧迫意识,抓住时机,扎实推进反腐败进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作者为中共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在我国,诱发腐败的制度因素除了公共权力强大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特别值得重视,即在整个社会的财富总量中,以公共资产形式存在的公共财产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果对这些资产不能有效保护并合理分配,那么必然产生公共资源大规模的流失,被私人或少数群体占有,不仅产生腐败,而且会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差距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保障,反腐败重点应该放在解决那些群众最关心、与群众利益关系最密切的领域和问题上,有效地发挥社会的力量和民主的力量,减少甚至切断权钱勾结的渠道和网络,增强社会公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和支持
腐败是危害人类社会的一个痼疾,直接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全面改革和转型过程中,腐败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尤其严重,不仅影响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健康发展,损害着人民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侵蚀着党群关系,削弱着党的执政地位。
在本质上,腐败是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公共资源的私人或个别占有。在现代社会,随着国家管理社会经济职能的增强,公共权力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通过各种方式干预这些领域的活动。如果对如此强大的公共权力不能有效制约的话,必然摆脱不了阿克顿勋爵的政治预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我国,由于计划体制的历史,公共权力有着干预广泛的传统。即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起来,但是以项目审批权、资金分配权等为核心的计划体制残余并没有清理干净,甚至在某些领域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因为相关管理部门并不想失去既得利益,以至出现了所谓的“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律化”以及“部门利益个人化”的现象,腐败蔓延到更多的领域,涉及到更多的部门。据2005年的调查,在过去近5年全国反贪侦查部门共查办的17万多件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生的领域已经从过去集中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和金融、海关等部门,逐步扩展到社会各个行业、领域和环节。在以前被人们认为是清水衙门的一些党政部门、教育系统甚至殡仪行业中,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现象也开始抬头。
在我国,诱发腐败的制度因素除了公共权力强大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特别值得重视,即在整个社会的财富总量中,以公共资产形式存在的公共财产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财产包括国有企业、土地、矿产资源、城市公共空间以及大量以各种形式体现的国有资产和资金等。如果对这些资产不能有效保护并合理分配,那么必然产生公共资源大规模的流失,被私人或少数群体占有,不仅产生腐败,而且会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差距。一些经济学家的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的社会不平等的拉大是双重意义上的,既有收入差距的扩大,也有财产分配差距的扩大。而后者的存在很大程度上缘于公共财产分配的不平等或者被少数人占用。有数据显示,从总财产来看,人均财产最多的20%的人口拥有59.3%的财产,而人均财产最少的20%的人口则仅有2.8%的财产。
公共权力的滥用和公共资源的流失直接破坏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威胁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这具体体现为:
首先,腐败造成了机会和起点的不公平。公平的机会和平等的起点是社会公正的底线。个别人或群体利用公共权力破坏社会竞争的基本规则,并通过侵吞公共资源来获得竞争的优势,从一开始就拉大了社会内部的差距,破坏了社会的基本正义。
其次,腐败也造成了分配的不公平。这尤其体现在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分配上。而分配的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原则,也是现代社会调整收入差距的主要手段。公共权力通过再次分配可以解决市场失效问题,缩小社会差距,并帮助弱势群体。在我国,由于制度的缺乏、监管的不力,少数人或群体通过低价甚至无偿占用公共资源,一夜暴富,不仅造成民愤沸腾,而且威胁着党和国家的威信。
再次,腐败诱发了社会道德的失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腐败分子基本上都是官员。官员作为社会的优秀分子,且掌握和使用着公共权力,遵守社会道德,成为社会表率,无疑是他们的天职。可正如德国哲学家费希特所说:“如果出类拔萃的人都腐化了,那还到哪里去寻找道德善良呢?”中央纪委向中共十五大、十六大提交的工作报告中,有这样一组数据:1992年至2002年的两个五年间,全国处分党员数分别为669300人和846150人,后者比前者增加26.4%;开除党籍数分别为121500人和137711人,增加13.3%;处分县级领导干部数分别为20295人和28996人,增加42.9%;处分厅局级领导干部数分别为1673人和2422人,增加44.8%;处分省部级领导干部数分别为78人和98人,增加25.6%。腐败官员数量的增加虽然彰显出中央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但也说明了腐败问题的严重。
最后,腐败的存在和不断产生侵蚀着社会信任的建立。和谐社会也是信任社会。只有相互信任才能把社会不平等控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并减少社会内部以及社会与国家的矛盾。然而,由于腐败的存在,不仅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存在着怀疑,而且各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部门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猜疑,彼此都担心对方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这种不信任造成了两个严重后果,一个是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不服从,另一个是政府内部政令执行的不通畅。
党和政府长期重视反腐败问题,并把它提到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提出要通过制度建设来遏止腐败,并且总结出许多宝贵经验,值得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和深化。这些经验包括:从运动式反腐败转变为用制度来遏止腐败;从建立反腐败体制框架转变为重视制度细节、有效地落实制度;从体制内反腐败转变为体制内监督与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并举;从重点领域和行业的反腐败转变为全面的反腐败;从国内反腐败协作走向国际反腐败合作;从约束官员行为走向提升官员素质,加强道德建设,实现自我约束。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保障,反腐败重点应该放在解决那些群众最关心、与群众利益关系最密切的领域和问题上,有效地发挥社会的力量和民主的力量,减少甚至切断权钱勾结的渠道和网络,增强社会公众对反腐败的信心和支持。
在反腐败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提醒自己,一定要珍惜现有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不能让腐败破坏掉改革开放的大好局面,因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总体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理解,才使我们能够在一个宽松的环境中解决腐败问题,并从容地构建反腐败制度。我们一定要有紧迫意识,抓住时机,扎实推进反腐败进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作者为中共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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