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结构性风险
浏览:2012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6-10-23 18:00:26
10月21日,在“中美日保险经营与监管国际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副部长魏加宁指出,目前,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监管者、经营者,对综合经营的趋势都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认同。但是另一方面,金融分业监管的状态先行存在,这种矛盾现象表明,我国目前在金融监管中存在巨大而明确的风险。
魏加宁谈到,一方面,由于入世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目前实践上综合经营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尤其是今年以来综合经营的势头呈加速趋势。另一方面,在体制方面我国的分业监管的体制刚刚确立,绝大部分监管官员都认为目前的模式适合我国的发展阶段,是我国金融业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
他表示,从实践中看,我国在制度安排上存在着较大的结构性的风险,综合经营趋势在我国缺乏法律控制的状态下进行,交叉性经营风险日益凸现。
最后,魏加宁认为,应当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立体的协调机制。首先,金融监管机制包括金融风险防范协调机制、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金融风险评估机制、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也就是金融危机管理;其次,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当是自上而下,在地方层次上更应当建立协调机制。
魏加宁谈到,一方面,由于入世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目前实践上综合经营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尤其是今年以来综合经营的势头呈加速趋势。另一方面,在体制方面我国的分业监管的体制刚刚确立,绝大部分监管官员都认为目前的模式适合我国的发展阶段,是我国金融业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
他表示,从实践中看,我国在制度安排上存在着较大的结构性的风险,综合经营趋势在我国缺乏法律控制的状态下进行,交叉性经营风险日益凸现。
最后,魏加宁认为,应当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立体的协调机制。首先,金融监管机制包括金融风险防范协调机制、金融风险预警机制,金融风险评估机制、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也就是金融危机管理;其次,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当是自上而下,在地方层次上更应当建立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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