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亿亩废弃地 八成多待“重生”
浏览:1781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6-10-12 19:19:52针对这一问题,日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复垦义务人必须根据土地破坏面积和类型、采出原矿量、复垦标准等,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被破坏的土地要优先复垦为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
随着各地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工矿废弃地的数量依然持续增加,导致土地复垦“旧账未还、新账又欠”,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人地矛盾,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使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土地复垦对于缓解土地供应的压力,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改善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作用十分明显,并可带来非常可观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据权威部门测算,约有60%以上的废弃地可以复垦为耕地,每年可新增粮食270亿公斤;约30%的废弃地可以复垦为其他农用地,可新增产值400多亿元;约10%的废弃地可以复垦为建设用地,可满足我国四五年的建设需要。
为此,七部委要求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土地复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做到土地复垦与破坏数量平衡,实现“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目标。
“谁破坏、谁复垦”是土地复垦工作的基本原则。《通知》要求,所有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要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尽量控制或减少对土地资源不必要的破坏,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并据此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土地复垦费用。复垦义务人必须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通知》还强调要认真把好土地复垦审核关。建设用地预审或采矿权审批时,有审查、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核。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在建设用地批复、采矿许可证发放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复垦义务人,将不批复建设用地、不发放采矿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