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庆节、中秋节期间市场监管工作...

浏览:1871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6-9-19 20:44:45
2006年国庆节和中秋节即将来临。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庆假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保障节日市场繁荣稳定,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国庆节、中秋节期间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切实加强国庆节、中秋节期间市场监管工作。

  《通知》要求,加强以食品为重点的商品市场监管,营造安全的商品消费环境。一是认真抓好以食品为重点的节日商品市场执法检查。要把与人民群众节日消费密切相关,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粮、肉、蔬菜、饮料、糕点、水产品、乳制品、酒类等节日食品和家用电器、移动电话、化妆品等商品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突出重点整治区域和商品品种,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确保节日消费安全。二是切实加大节日市场日常监管力度。要以监管节日食品和其他商品质量、组织开展商品质量监测、规范经营行为及“六查六看”为主要内容,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案件。要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依法清理和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三是扎实开展月饼市场执法检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月饼国家标准,加强对大中城市、县城、农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经销月饼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零售摊点的巡查监管,着力整治月饼经营中存在的质量不合格、过度包装、价实不符和搭售其他商品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强化月饼质量监测,严把市场月饼质量关,依法打击月饼经销中的掺杂使假、缺斤短两、虚假表示、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退市月饼的跟踪监管,坚决取缔无照生产加工月饼的小作坊,消除安全隐患。四是强化对农村商品市场的监管。重点监管在农村村镇举办的商品交易会、庙会、展销会及各类集市。加强对小摊点、小卖店经销食品的日常监管,严防销售过期霉变、有毒有害食品及“三无”商品、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侵害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强化旅游市场监管,营造规范的旅游市场环境。一是加大对旅游合同的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旅游业务和超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和曝光利用合同进行旅游消费欺诈以及利用不平等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二是加大对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商品市场的检查和巡查力度,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欺诈和诱骗游客购物消费的行为。三是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旅游服务、旅游购物、旅游经营单位信用等方面的提示和警示,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通知》要求,加大文化市场监管力度,营造健康的节日文化环境。一是加大执法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版物市场和节日期间举办的各类书市的监管。严厉打击贩卖盗版、淫秽以及带有严重政治问题的音像、书刊的违法行为,坚决封堵和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收缴色情出版物、有害卡通画册及淫秽电子出版物等。二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网吧和游戏厅(室)的监管,坚决取缔黑网吧和无证照游戏厅(室)。

  《通知》要求,严厉打击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放心的节日消费环境。一是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违法广告、非法博彩、违法有奖销售等行为。重点加强对食品、美容美发、餐饮服务等行业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不法经营者借节日促销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查处不法经营者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严厉打击节日期间利用旅游或以旅游为名将他人骗往外地从事传销活动、以节日聚会等名义搞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三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歌舞厅、洗浴中心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检查,强化对烟花爆竹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通知》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节日市场监管工作落实到位。一是严格责任制度。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要层层落实责任制,特别是要把监管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监管不力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二是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派出检查组对节日市场监管工作进行明察暗访,认真排查工作中的漏洞和重大食品安全等隐患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落实。按照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市场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妥善处置突发问题。充分发挥12315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投诉,切实对消费者负责。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充分发挥整体优势。三是加强节日值班工作。要严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持节日期间24小时值班,领导干部要在岗带班,畅通通讯联络。要按照规定及时、如实上报节日市场有关重大突发问题,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

(中国工商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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