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有权对开机广告说不

浏览:3393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17-4-10 10:10:53

  “电视一开机,广告就推送。”目前市面上的互联网电视,开机广告短则15秒,长则1分钟,已然成为视频服务商和内容服务商的重要收入来源。而作为消费者,不仅花钱买电视,还得花时间看开机广告,颇为郁闷,是谁给电视商家的这个权利?(据4月6日《大河报》报道)

  互联网电视有网络接入功能,终端接入互联网后,服务提供商后台操控植入广告,所以消费者只要使用互联网电视,开机广告总会“不请自来”,不能跳过、不能快进,只能眼睁睁把广告看完,这确实是令人烦恼的事。对此,电视客服人员总会辩称,互联网电视开机会有较长的等待时间,植入开机广告有利于缓解等待的枯燥。而笔者想问的是,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开机也有几秒至十几秒的等待时间,怎么没见它们也在产品中强制植入广告?

  互联网电视强制植入广告,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而电视强制植入开机广告,即使消费者不愿看广告也得“被广告”,这恐怕就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了,也是在藐视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

  有人或许要说,互联网电视在影视资源等方面比传统电视投入多,为消费者的视频娱乐带来很多精彩与方便,且其价格越来越便宜,势必要找到回收成本的渠道,如通过向消费者推送开机广告或收取VIP会员费用,以及向广告主收取开机广告等费用,故对开机广告要有正确的认识,毕竟有得就有失。事实上,这种看法比较片面,互联网电视在影视资源上的投入大以及价格低,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将市场竞争的后果交给消费者来扛,未必公平。

  若互联网电视有理由强植开机广告,消费者更有充足理由拒绝之,电视厂家要给消费者提供拒绝的选择,而非“目前暂不支持关闭”开机广告,或只可通过充值会员来取消开机广告。要知道,《广告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显然,《广告法》这一规定可以类推到互联网电视领域。

  有媒体报道,某互联网电视的开机广告售价达到了180万/天,此价格已经可以跟央视 《新闻联播》前后的10秒广告相媲美。还有数据显示,未来3年开机广告市场将从2015年初创时期的20亿元增长至100亿元规模。同时,贴片广告、关机广告、桌面推荐、互动广告、电视电商等新颖广告植入形式应运而生。相关部门应该未雨绸缪,早点将互联网电视广告纳入监管,以免泛滥成灾,损害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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