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危害食品安全按重罪处罚
浏览:5368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11-11-29 21:10:01最高法主要是对外通报了从08年以来,各级法院审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相关情况。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件,2009年审结此类案件148件,2010年审结119件。截止到目前, 2011年的审结案件已经达到了173件,从这组数字我们就能看出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正处在逐年增长的态势。
最高法的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也表示,从目前的审判情况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总体呈现了四大特点:
第一,就是案件数量明显增长。一方面是犯罪分子受利益驱动,顶风作案;另一方面是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之后,各地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依法移送起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持续增加。
第二,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像 “地沟油”、“染色馒头”、“甲醛造假酒”、“问题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严重的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有的即使尚未造成食物中毒、人身伤亡等结果,但对消费者健康潜在的危害也是不能忽视的。同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我国食品安全环境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第三,现在案件的查处难度日益加大。他们在生产阶段难以被发现,流通环节的链条长、牵涉地域广,案件查办过程中,在管辖、检测、鉴定等方面经常面临取证难等诸多困难。
第四,触犯的罪名多。现在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适用的罪名有很多,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多个罪名,但根据证据情况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常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来定罪处罚。
面对目前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多发的态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食品安全需要政府跟各职能部门的联手合作。司法的角度他认为,关键是要从源头上加大治理的力度,严密法网。第二点,需要各部门,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定了严密的方法,关键是有人来执行,从这几年发生的案件来看很多都存在监管不利的情况。第三点,一定要在技术上加大研发力度,提高我们的检测、鉴定能力和水平,最后一点,就是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要强烈打击、依法严惩,把法律用足、用活、用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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