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拍影视剧
浏览:1585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7-4-26 8:48:52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记者白瀛)广电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说,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拍摄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影视剧拍摄活动。
通知说,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限制类区域内搭建和设置布景棚、拍摄营地、舞台等临时性构筑物的,影视剧制作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拍摄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和设置的布景棚、营地等构筑物,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并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影视剧制作单位在其他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处进行拍摄活动,也要做好保护和恢复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各影视剧制作单位要坚持保护优先、拍摄服从保护的原则,在拍摄活动中严格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要加大普法力度,对影视剧制作单位负责人、制片人、导演等进行专题培训,组织和指导影视剧制作单位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学习培训活动。
广电总局称,改革开放以来,影视剧制作单位在宣传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近年来,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出现了一些风景名胜区的植被、水体等自然生态和有的文物被破坏的情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去年,电影《无极》剧组因破坏云南香格里拉的生态环境,受到环保总局和建设部的批评,并被罚款9万元。
通知说,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限制类区域内搭建和设置布景棚、拍摄营地、舞台等临时性构筑物的,影视剧制作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拍摄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和设置的布景棚、营地等构筑物,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并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影视剧制作单位在其他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处进行拍摄活动,也要做好保护和恢复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各影视剧制作单位要坚持保护优先、拍摄服从保护的原则,在拍摄活动中严格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要加大普法力度,对影视剧制作单位负责人、制片人、导演等进行专题培训,组织和指导影视剧制作单位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学习培训活动。
广电总局称,改革开放以来,影视剧制作单位在宣传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近年来,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出现了一些风景名胜区的植被、水体等自然生态和有的文物被破坏的情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去年,电影《无极》剧组因破坏云南香格里拉的生态环境,受到环保总局和建设部的批评,并被罚款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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