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组织南极旅游条件尚不成熟

浏览:1614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7-1-18 12: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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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 针对近年国内某些企业拟组织开展南极旅游的情况,国家海洋局、国家旅游局、外交部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南极旅游要“有条件地开展”,我国目前组织南极旅游的条件尚不成熟。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以及旅游探险活动的拓展,一些旅游企业和探险组织多次与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联系,就开展南极旅游事宜进行探讨。一些企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即自行在国外组织延伸至南极旅游活动,报价几万元甚至10万元以上。

    《南极条约》及《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规定,缔约国在南极开展活动需事先通报其他缔约国并通过环境评估,如果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则应予取消。这些规定适用于在南极地区的一切活动,包括旅游活动。因此,大部分缔约国对南极活动均规定了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我国是《南极条约》缔约国,应遵守有关规定。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相关规定。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强调,南极地区政治敏感,自然条件恶劣,生态脆弱,我国暂不考虑开展南极旅游。如今后开展,将进行科学论证和组织。目前一些组团企业往往是在我游客抵达南美等旅游目的地后,再通过当地的旅行社或机构组织前往南极的延伸旅游,这将可能使游客的安全和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因此,公民在报名参加“南极旅游”时应审慎。

    有关负责人介绍,除《南极条约》及《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的规定外,南极旅游活动还有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国际南极旅游业者协会属南极旅游活动的行业自律组织,该组织对南极旅游有非常详尽的规定,对南极旅游环境评估、人员培训、突发事件应对等具有丰富的经验。

    有关负责人强调,在我国将南极确定为旅游目的地之前,国内有关企业和组织不宜擅自开展赴南极的旅游活动。

    新闻背景

    何为《南极条约》缔约国和协商国?

    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 批准或加入《南极条约》的国家统称为缔约国。协商国是指在南极开展了诸如建立科考站或派遣科学考察队等实质性科学研究活动,有权委派代表参加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缔约国。

    协商国与非协商国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协商国有权委派代表参加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并参与表决。会议的各项措施和决议,须经所有协商国一致同意才能生效。非协商国只能应邀参加协商会议,不能参与表决。二是协商国有权指派观察员开展南极条约所规定的任何视察,而非协商国则无此权利。

    目前,《南极条约》共有46个缔约国,其中28个协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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