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收费备受争议

浏览:1661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6-11-27 8:16:50
备受关注的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目前再起波澜,国家版权局自11月9日正式公告每天每间包房12元的收取标准后,针对目前说法较多的一些质疑和争议,广州、上海等省市文化娱乐业协会明确表示抵制。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日前表示欢迎全社会关注这一话题,但应客观、冷静、理性地看待分析问题。

  质疑:收费标准的制定合不合法?

  解答:“标准的出台完全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王自强说,这个标准不是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由集体管理组织制定,报国家版权局公告后实施。

  国家版权局早于8月20日至9月20日就向社会公布了草案,广泛征求了有关各方的意见,并根据社会反馈的意见,建议两个协会对原草案进行了适当修改,而后国家版权局予以公告施行。他说,这个标准的出台是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质疑:12元版权使用费过高!

  解答:“不能非要买又不付钱或少付钱。”

  目前,最多或最大的争议点是收费标准,部分娱乐业协会对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每间包房每天收取12元版权使用费的标准提出异议,认为收费过高,并表示要拒绝缴纳。

  对此,王自强认为,从前期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大多数地区和行业的代表是赞成这种收费方式和标准的。而且这个收费标准是弹性的,是收费的上限,是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营规模适当调整的。

  至于有的娱乐协会说要拒绝缴纳,王自强明确指出,对卡拉OK收取版权使用费,是卡拉OK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拒绝缴纳没有道理。就像在商店买东西,你认为价格高可以协商,但不能非要买又不付钱或少付钱。

  王自强特别指出,公告的标准为协商留有空间,希望双方采取理性的态度对待此事。

  质疑: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权定收费标准么?

  解答:这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关于尚未完成正式备案手续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能否行使制定标准、收取费用的权利,也是引起较大质疑的问题之一。对此,王自强指出,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提出收费标准,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未完成登记手续之前不能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开展工作,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表其注册的著作权人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

  《市场报》 ( 2006-11-27 第0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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