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电动自行车今起禁止上路 下月上路将罚50元

浏览:1837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6-11-15 19:26:31
广州电动自行车今起禁上路

    《通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征求意见,并报请广东省政府批准同意,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市和增城市)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

    违反《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报讯 广州电动车大限已到,今天起全面禁止上牌、上路。昨天下午,广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11月15日、16日将在报纸进行发布,并从发布之日起生效。这标志着从11月15日起,广州市正式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上牌、上路行驶。记者获悉,从11月15日至11月30日,为纠正教育期,暂不处罚。

    昨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介绍了广州“禁电”过程。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广州市一直以来都未允许电动自行车上牌及上路行驶。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2004年9月,广州市交警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提醒市民,在省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不要购买电动自行车,以免造成损失。2006年5月1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作出规定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广州市政府专门就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进行调研,并确定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广州市公安局在6月份召开了三场“电动自行车管理座谈会”,代表们认为,广州应该优先发展高效率的公共交通;有一部分代表提出,考虑到目前郊区公共交通尚未完善,建议合理解决郊区居民的出行问题。

    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结合广州实际,市政府提出了不予电动自行车登记及上路行驶的意见,并于7月份专题请示省政府。省政府于9月底批准同意广州市政府的请示。根据省政府的批复和市政府的决定,广州市公安局起草了《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并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通过了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合法性审查,于昨天对新闻界发布。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表示,《通告》发布实施后,市公安交警部门将不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力度,同时,考虑到市民妥善处理现有电动自行车需要一定时间,市公安交警部门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将会进行15天的纠正教育。(陈翔 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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