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考驾照必须上驾校?

浏览:2290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6-11-10 19:39:40

  郭 麒绘
  本报合肥11月9日电 记者何聪报道:日前,安徽省交通运输管理局表示,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一些人不经驾校培训、不填报培训记录参加驾驶证考试的自训考试现象,省运管部门正在与公安交管部门协调,将逐步减少并取消这种自学考试行为。

  最近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档案。”这被普遍理解为“学驾驶,必须到驾校培训并存有完整培训记录后,才有考试资格,取得驾照的可能”,也就是意味着自学驾驶考驾照方式将被取消。

  此举引来颇多争议。对此争议,作为驾驶证考试主管部门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有关负责人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规定考驾驶证必须通过驾校培训。交管部门以前没有限制过自学驾驶的人员考试,现在仍然不会将自学者拒之门外。

  自学驾驶等同无证驾驶

  对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学员在自学驾驶的时候,并没有取得驾驶证,这意味着自学驾驶本身就是违法的。而且,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自学驾驶使用的不可能是教练车,也不会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学习。如果说自学驾驶本身就是违规行为,那么取消自学驾驶又何错之有呢?

  省交通运输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

  应尊重学员的选择权

  在驾校培训是学习驾驶技术的一种渠道,但不应是唯一渠道。把考驾照和上驾校两者捆绑在一起,显然不合适。学员应有选择权。

  自学考试取得驾驶证的罗师傅

  行政管理有越权之嫌

  从法律的角度说,这是运管部门把管理行为向前作了延伸。即使寄予良好的愿望,行政管理权也应当在法定的权限内行使,不能越过底线。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赋予特定资格依法应当考试的,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许可。因此,主管部门颁发驾照,应当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或考试,严格把关,而不是来干预公民对培训方式的选择权。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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