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日报:名为“养路”实为“养人”?
浏览:1827 作者:维权网 评论:0 发布日期:2006-10-31 22:05:09
昨日记者从交通部获悉,交通部已经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并下发给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这标志明年的养路费将继续征收。同时,北京市明年的养路费征收也将于12月1日启动。(10月30日《新京报》)
自从8月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先生质疑养路费合法性的文章问世后,交通部门的日子似乎就不那么好过了,问题很明显,《公路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款),“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第二款),换言之,只能以税收的形式来收取养护资金,而养路费无疑是有违《公路法》的。
在争议面前,交通部门采取了“沉默是金”的态度,但对于养路费,却照收不误。笔者注意到,在交通部下发通知后,北京市路政局急切切地表示“北京市已做好征收准备”。交通部门为何会对收取“养路费”如此兴致高昂?笔者以为,养路费的实质并非“养路”,而是“养人”。“养路”异化成“养人”,这不单单是交通部门的尴尬,也是全社会的尴尬,“养人”问题不解决,“养路费”征收是很难被禁止的。
我国的事业单位人员臃肿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交通部门也不例外。交通部门人事权归地方政府,而财务及相关管理又直属上级交通部门,人事权和财物管理权的分离,直接导致了地方政府为解决就业问题,将过多人员安置在交通部门,再加上交通系统内部子弟的安置,人员能不多吗?人员过多的结果,导致的是“养路费”很难做到专款专用,甚至形成了为“养人”而收“养路费”的局面。
单纯抓住交通部门说事,效果是不会太好的。废除养路费,是相关法律的要求,是必须要做到的,但如果不给交通部门人员臃肿一个解压的出口,恐怕养路费问题很难得到彻底而有效的解决。即便强制不许收取养路费,也难免会出现养路费的“变种”,最终还是走了“老虎”来了“狼”。总之,养路费问题的实质是“养人”的问题,如何清除多余的人员,如何分流这些人员,如何改革交通系统内的体制问题,这才是目前需要抓紧解决的问题。
自从8月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先生质疑养路费合法性的文章问世后,交通部门的日子似乎就不那么好过了,问题很明显,《公路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一款),“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第二款),换言之,只能以税收的形式来收取养护资金,而养路费无疑是有违《公路法》的。
在争议面前,交通部门采取了“沉默是金”的态度,但对于养路费,却照收不误。笔者注意到,在交通部下发通知后,北京市路政局急切切地表示“北京市已做好征收准备”。交通部门为何会对收取“养路费”如此兴致高昂?笔者以为,养路费的实质并非“养路”,而是“养人”。“养路”异化成“养人”,这不单单是交通部门的尴尬,也是全社会的尴尬,“养人”问题不解决,“养路费”征收是很难被禁止的。
我国的事业单位人员臃肿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交通部门也不例外。交通部门人事权归地方政府,而财务及相关管理又直属上级交通部门,人事权和财物管理权的分离,直接导致了地方政府为解决就业问题,将过多人员安置在交通部门,再加上交通系统内部子弟的安置,人员能不多吗?人员过多的结果,导致的是“养路费”很难做到专款专用,甚至形成了为“养人”而收“养路费”的局面。
单纯抓住交通部门说事,效果是不会太好的。废除养路费,是相关法律的要求,是必须要做到的,但如果不给交通部门人员臃肿一个解压的出口,恐怕养路费问题很难得到彻底而有效的解决。即便强制不许收取养路费,也难免会出现养路费的“变种”,最终还是走了“老虎”来了“狼”。总之,养路费问题的实质是“养人”的问题,如何清除多余的人员,如何分流这些人员,如何改革交通系统内的体制问题,这才是目前需要抓紧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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